[14] 权利的深刻根据在于利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产生时,权利作为维护一定生产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存在也就出现了。同时,权利的内在基础在于有限的资源和物质财富,从某种意义上看,权利是资源财富的存在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通过利益斗争来实现的,一是获取现实的东西,二是获取可能的东西。前者带有法权的必然性,是社会既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后者表示法权变化的可能性,是在既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创造新的获利方式的可能性。没有前者,后者就没有基础和条件,而没有后者,前者就无法进步和发展。合理的权利体系除了保障前者获利实现以外,还必须为新的获利方式的出现留下可能的余地,即为权利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留下余地。
[15] 贺卫方教授曾尖锐指出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可能是我们悠久传统的一部分,他精辟分析了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如何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建设有机结合的问题。参见贺卫方的《具体法治》自序及法治民主、司法改革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6] 参见邹平学:《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