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思路大致如下:
一是应当保持积极稳妥和渐进积累的态势,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和谐共进。
二是应当努力寻找和取得改革的共识,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时候,找准突破口,果断实现跨越式改革。
三是应当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执政。
四是要从实际出发,把选举改革与解决政治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绝不能信奉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
五是要注重细节和程序的改革,追求改革的量能积累。
注释:
[1] 邹平学、费春主编:《宪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 2003年中国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出现众多民间人士竞选人大代表,有所谓北京竞选现象、深圳竞选现象等。可参阅唐娟、邹树彬主编的《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邹树彬主编的《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邹平学的《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3] 有学者分析认为,近年来人大换届选举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矛盾,一是差额选举的形式化与群众要求真正差额选举的矛盾;二是确定、介绍候选人的“酝酿”与群众要求选举民主、公开性的矛盾;三是干部频繁调动与选举结果的矛盾;四是选区划分与利益代表的矛盾;五是选举法律与现实滞后的矛盾。参见强世功、蔡定剑的《选举发展中的矛盾与选举制度改革的探索》,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1期。
[4] 参见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0~336页。
[5] 参见邹平学:《中国宪政建设论要》,载《法学》2003年第11期。
[6] 刘政:《触摸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年的脉搏》,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14期。
[7] 有学者对2004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做了严厉批评,认为这次修改公众讨论和参与严重不足,没有回应人们厌恶虚假选举、渴望进行真正而有意义选举的诉求,修改并不到位。具体缺陷表现在立法目的模糊;欠缺竞争、公开等法律原则;调整范围仅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没有扩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程序仍然没有完善。这些缺漏对民主政治的危害至少有三点:毁损人大制度的根基;导致民众民主意识的淡漠;造成法治之难行。参见周其明的《对中国〈选举法〉2004年新修改的批评》,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二十一世纪》2005年12月号,总第92期。
[8] 参见邹平学:《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9] 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0] 参见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1] 初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宪政的发展似乎显示了东亚宪政主义发展的某些特征,如国家强力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推进改革开放的执政党领导中心,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优先价值,采取渐进累积型的宪政民主发展道路,提出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等。Cf. Zou Pingxue,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Development Aspect——From a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ese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in Asia,Edited by Sung Nak-in,2005 Seoul,The Republic of Korea.pp261~285.
[12]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13] 关于后发国家的经济起飞需要威权体制的政治经济逻辑,可参见邹平学的《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