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宪政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但党本身也要置身于宪政程序之中。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党章则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中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党领导我国的宪政建设,同时党的领导又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因为“领导”就包含在“活动”语义中)。
因此,党内民主建设对于中国宪政建设具有突出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党组织与国家机构具有相似的同构性、功能的紧密性,决定了党内民主建设在整个国家民主建设和宪政建设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甚至决定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命运。中国共产党集聚着绝大部分中国人民的先进分子和精英分子,这也决定了党内民主应当比国家民主发展得更快、更好。因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此来带动和推进国家民主及宪政建设,是一条合乎国情、切实可行的道路。比如,现在不少省任命地、州、市的党委一把手时,采取省委全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而杜绝省委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弊端;还有的地方党委开始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常任制。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党内民主建设的步骤,对推进国家民主生活的健全完善意义重大。其实,从各国宪政建设的实际步骤看,上层权力精英对宪法的遵守、对宪政的认识和追求比普通老百姓的认识和追求要关键得多。
总之,中国宪政建设与中国的政党制度必须存在一个“制度性的共谋”才有现实意义,才能健康发展。
第三,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变革要求的公民权利需求增长是国家权力宪政重塑的直接动因和根据所在。权利增长本质上来源于生产方式的运动[14]。宪政的两极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宪政的发展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宪政国家的基本事实就是: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一般来说,权利产生权力、限制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政的基本原理和要求。中国经济的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公民权利的增长奠定了物质基础。尽管现有的宪政改革尚未触及国家权力的结构性调整和从根本上限制国家权力,而是侧重于扩大公民权利、调整限制公民权利自由的程度和方式。但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修正案进入宪法文本,这一默示的、可推定的人权保障条款改变了中国公民权利体系原有的封闭式的结构,从而呈现出开放式的、孕育发展空间的结构。这不仅有利于权利本身的增长,也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宪政发展的最终目标和基本方向应当是为适应公民权利增长的需求,实现国家权力的宪政重塑和改革,建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宪政平衡关系。
第四,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中国宪政建设必须遵循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推向前进。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一言蔽之,就是长期“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条文、轻实施”,只重视宪政民主的原则宣告、制度宣传,忽略宪法的具体实施,轻视宪政程序的健全,以至宪政民主无从在具体程序和过程中实现,无法落实在具体环节细节中。实际上,宪政民主的许多内容本身就是形式,宪政民主的实体离不开具体程序,没有宪政民主程序的保障落实,就没有宪政民主的真正实体,孙中山先生曾专门研究过如何开会,其意也是如此。今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注意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下工夫[15]。可以说,中国宪政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可能发挥细节之变的制度力量,下大气力完善宪政建设的一系列具体微观制度、程序,不断地在具体环节上建设宪政。
第五,“政治文明”进入宪法修正案,蕴涵了未来中国宪政发展的想象空间。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还提出,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海外媒体认为,这些提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有了重大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政治文明”的表述,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正蕴涵了中国宪政发展的选择空间和发展方向,因为宪法规范用“文明”这个词来描述政治、要求政治,表明了立宪者对政治的形态、价值、功能的道德追问和理想追求,用意深远。现在中国的基层民主选举的探索方兴未艾,学术界也在探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改革完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等问题[16],这些都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再比如,西方民主宪政的一些原则——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解决政治分歧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民主必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凡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等,都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可以学习借鉴,为我所用。所以,在一些人看来,尽管中国特色的宪政并不符合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基本标准,但不可否认,中国宪政的未来发展并不必然排斥西方宪政文明的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