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雨毕业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职称论文、硕士论文、计算机论文等的代写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果你有需要,请联系我们QQ:5599630;电话:13350726595;E-mail:singlehearted@vip.qq.com
RSS
 
当前位置 :空心雨毕业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正文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okxy168.com 时间:2008-01-08 浏览:1 字体:【

一、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

二、应当合法取证:非法口供应当排除

三、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

四、充分使用口供:口供是证据之一

五、供述不是义务:沉默是一种权利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本文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关键词] 口供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 沉默权

一、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通说认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口供的内容包括供述、辩解和攀供”[1]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普遍共识。对此,我认为口供不能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首先,在我国司法传统上,“口供”一直都是特指“承认有罪的供述”。如“断罪必取服输供词”、“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等。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口供即“供述”也是多数学者们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当侦查人员说“突破口供”、“拿下口供”时,首先指的当然是“撬开犯罪嫌疑人嘴巴”(让其开口说话而非沉默),但是,其意思却绝非止于“开口说话”;相反,其实质上强调的是“被追诉人交待了什么”。因此,如果一个侦查人员获得了被追诉人辩解就宣称“拿下了口供”,论者的论证自身就前后矛盾。在证据法中,供述和辩解是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证据形式:二者具有不同的证明方向。其中,前者于被追诉人不利,属于控诉证据,后者则属于辩护证据。因此,将二者笼统地归入口供名下,对于司法实践几乎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其次,现代法治国家,供述与辩解承载着截然不同的宪法要求。一方面,在现代社会,被追诉人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不再负有协助国家追查所涉嫌犯罪的法律义务。因此,就供述而言,在宪法层面上,它实际上内在地暗含着一种法律上的限制,即不得以物质或精神上的强迫,强制被追诉人做不利于已的陈述。另一方面,作为证据而存在的被追诉人辩解,在因果关系上,是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自然结果。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辩解证据首先表现为一种与被追诉人辩护权密切相关的辩解行为,然后,才是作为证据意义的辩解陈述。辩护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尊重、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必然要求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证据价值;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证据价值,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自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在宪法层面上,与对待供述证据的态度相反,立法对辩护权的强调,实质上包含着鼓励辩解、应当不拘一格的听取被追诉人辩解的必然要求。很明显,传统诉讼法对“口供”的解释,不但无助于揭示上述两种不同宪法意蕴与相对立的证据价值,而且,在一个笼统的解释中,上述问题反而被遮蔽了,致使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

再次,区分这一概念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沉默权。正因为供述不等于辩解,所以沉默不等于不说话,说话了不等于放弃沉默权,因为说话的内容可以是辩解,而不一定是供述,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说话”,意味着被告人说话了,仍然可以是沉默的,因为他说话的内容不同。

为此,笔者认为,关于口供的理解,应当以司法实践中的通用语义为准,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有如此,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口供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司法中的口供,应当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白”。

二、应当合法取证:非法口供应当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以非法口供是指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除规定口供证据能力和口供补强规则外,又普遍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从正面清楚地否定非法的侦讯行为,以使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各国刑事诉讼法虽表述上各有差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

阅读更多内容1 · 2 · 3 · 下一页>>
1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站是由一个众多学科的博士群体组建而成,主要创办者为成都各重点高校博士。本论文网内理工科写手均为博士,文科类写手大部分为博士,且领域涵盖广泛,写作势力强大,若有部分专业,没有相关的写手,我们给你寻找合适的写手! 依托强大的人力资源,我们本着诚心交流的宗旨,专门为您排解写作上的难题。从在科研及实践工作中稳扎稳打的经历,我们具备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确实有能力给您解决好问题,正所谓,真金不怕火来炼,请相信我们的势力,没有把握的事,我们不会做!
      本站受多家期刊委托,其中包括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正刊,CSSCI目录正刊,增刊,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优秀期刊正刊,本站负责论文推荐发表,加急1个月即可发表。本站负责论文发表,不发表承诺退款!!目前主要负责法律,管理,经济,理工,农学,行政,医学,艺术,英语等类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详细期刊目录见本站相关内容。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