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暴力成份明显 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日益明显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据涂敏霞的《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到25%左右。(8)究其原因,根本上来说是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暴力成分主要体现在犯罪的手段上,而能够作为犯罪手段的根本要素不外乎体力和智力,体力在犯罪
中的外化表现主要就是暴力。青少年在犯罪中之所以倾向于使用暴力,正是因为他们在生理的发展水平上已接近成人,基本上已处于一生当中颠峰状态,而智力的发育相对于体力来讲,相对要落后不少。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的体力比智力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体力自然是他们作为犯罪手段的首选。此外,暴力犯罪还有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突发性强的特点,这与青少年分析、思维水平不成熟,易冲动的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9)
6、武天成:《青少年犯罪原因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7、摘录公安部青少年犯罪比例统计表
8、涂敏霞:《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9、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2)案情简单,激情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细致周密的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在直接欲望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占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从青少年的犯罪中基本上能够看出其原始动机,如为满足自己支配欲而发生的伤害、凶杀案件;为满足占有欲而发生的抢劫、盗窃案件;为满足性欲而发生的性犯罪等。犯罪动机的产生根源于心理的不平衡,青少年的心理机制不成熟,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往往不能够理智控制自己的心理或通过多种正当途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便成为其实现心理平衡、满足欲望的途径。犯罪源于不良的动机,不良的动机根源于不健康的心理,青少年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容易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3)团伙犯罪现象突出。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二是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
(4)在发展趋势上,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女性化”、“恶性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势头。(10)例如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一案,四名案犯全部为未成年人,
包括一名女性;在手段上,采用夜间作案、汽油焚烧、堵门等较为复杂的手段,造成当场死亡25人的极其严重的后果。青少年犯罪的这种趋势与当今青少年身心发育提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工业化、市场化程度的迅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
10、李翔:《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教育网
适用上应注意:
(1)明确规定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为的,才承担刑事责任,除本条列举的行为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①消除了人们对于本条列举的犯罪是否包括过失犯罪的疑虑。在刑法修改以前,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不便于掌握对于过失犯罪是否也按本条处理,因而不得不由司法解释作出阐释。②消除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如何 理解的疑问。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多数学者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主要是指犯罪性质及其严重危害相当于规定所列举的各罪的故意犯罪,但仍然存在不同理解。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列举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便于实践中正确执行法律,这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它体现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