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有一个设想,在刚导入审计民事赔偿制度时,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制,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推定过错制,毕竟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现在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笔者曾还有一个设想:未来我国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会计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具体而言,原告可分为客户(包括直接受益人)、预见方、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对客户(直接受益人)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预见方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对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设立这样一种原则系列,主要是考虑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强弱。从客户到预见方到可合理预见第三方,因果关系逐渐减弱,相应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逐渐减少,归责原则也逐步有利[16].
第三章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一、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并不能免责?
银广夏事件发生后,出现了若干抨击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言论,这种言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过时,其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严重的政策误导,是把注册会计师推向深渊的魔鬼。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起行业上下的强烈反感,中注协副秘书长李爽亲自撰文批驳了“银广夏审计失败是独立审计准则过错”的谬论,他毫不客气批评散发这些言论的人“不注重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学习,用道听途说的概念全盘否定独立审计准则,混淆是非,引起很大混乱。”《中国财经报》也特邀业内著名人士对此事发表评论。
在这场争论中,有一个问题是“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在出现审计失败情况下,会计师遵守了审计准则是否可以解除审计责任?没有遵守审计准则是否一定要承担审计责任?李爽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难辞其咎。如果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应承担审计失败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会计师不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则一定要承担责任;但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也并不一定可以免除审计责任,因为免除审计责任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尽到了应有的执业谨慎”。
如果是这样,会计师即使遵守了审计准则,但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会计师也不能免责,那么独立审计准则还能保护会计师吗?问题还不仅仅在这里,由于我国审计实务落后于审计准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会计师很难证明自己已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其结果自然是“难辞其咎”。即使侥幸能证明已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尽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即勤勉尽责),也不能逃脱责任。这样的独立审计准则权威性体现在哪里?
二、西方: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1、独立审计准则是执行业务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或理想的标准
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公认审计准则(GAAS,相当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审计准则说明书(SAS,相当于我国的具体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解释(对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从其内容来看,虽然GAAS和SAS是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虽然公认审计标准和审计标准说明书是审计人员的权威性的指导文献,但是,它们所提供的指导却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审计标准说明书中几乎没有要求执行的具体审计手续,也没有对审计人员的各种决策,如确定样本量,选取抽查项目和评价抽样结果等提出具体要求。很多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标准应当对如何决定应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审计决策的困难,并保护审计人员免受“审计不当”的指责。然而,要求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专业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收集工作。所以,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从审计职业和审计服务对象两个方面意见综合考虑,过于具体的权威性指南比过于抽象的权威性指南恐怕为害更大[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