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市场赔偿金额计算方法[45]
由于证券交易中参与人的广泛性和集中撮合交易的瞬间性,无法象普通侵权案一样去一对一地界定侵权人的获利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事实上,欺诈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没有获利;而在一个特定的欺诈案件中,原告的损失很可能在事实上是欺诈者以外的第三者造成的。针对以上情况,美国司法审判中总结出两个损失界定规则:一是实际损失规则;二是交易获利规则。根据实际损失规则,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赔偿额可能高于违法所得额,赔偿具有惩罚性;根据交易获利规则,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在原则上采取实际损失规则,即被告应对原告在证交易中因买卖差价而导致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讲,计算赔偿额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受害者进行股票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股票的实际价值额。该法的难点是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于确定。
2、实际差价计算法,即从拥有赔偿要求者为取得该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以下各款所列数额后的差额:①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额(如无市场价,损失额为当时的处分推定价额);②如在要求赔偿损失时证券已被卖出,为该证券卖出时的价额,如果能证明原告所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由其会计作假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对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学者设计出如下方案:①以真实信息公告前一日的股票收盘价减去虚假信息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以两者之间的价差为每股的损失,每个原告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每股的损失即为应得的赔偿额;②以虚假信息公告后至真实信息公告前一段时间的股票收盘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价,减去恢复上市交易后一周内的加权平均价,以两者之差作为每股的损失。该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合理时间。
3、实际诱因计算法,即虚假陈述者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引起的那部分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该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及影响程度。
4、非法所得计算法,即赔偿金额限定在会计造假者的全部非法所得,包括获得的益或减损失。这是一种简便的确定方法,但由于赔偿额的限制使得对被告起不到惩罚作用。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其合理性,也各有弊端或困难,但由于各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往往相差甚远,故需要一个司法解释,以最大程度保证受到同样损失的原告得到同额的赔偿。但在实践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股市泡沫现象比较严重,股价严重偏离股票的内在价值。运用股价差判断投资者损失,显然是把原告投机行为的自负风险责任转嫁给被告,而且证券民事赔偿若采用全部赔偿原则,则赔偿数额往往惊人,令会计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与其中介鉴证职能不符,不利于中介鉴证制度的稳定。因此,故笔者认为,在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应实行限额赔偿原则,赔偿额可以这样计算:
①对已发行未上市的证券,原告可要求按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②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一是如果被告单纯是虚增资产,则以虚增资产额作为
赔偿限二是如果被告虚增利润,则以虚增利润的10倍作为赔偿限额。
第七章审计技术鉴定制度[46]
审计职业界(注册会计师行业)近年来有个要求:建立一个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为审计(验资)报告作鉴定[47].审计职业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业务专业性很强,需成立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鉴定真伪。在目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遭到强烈批判的背景下,建立审计鉴定委会不会遭到审计职业界以外的各界反对,目前沿未得知。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审计鉴定委的权限不会超过改革后的医疗鉴定委的权限[48],审计职业界企图通过审计鉴定为自己减责、免责的希望可能会落空;但审计鉴定委的建立将有助于法院审理注册会计师职务损害赔偿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