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虚假业务报告的抗辩
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目前审计的重要性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虽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
(3)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介入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
3、基于程序抗辩
如果原告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据此争取免责或减责。常见如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三、审计(验资)报告免责条款研究
自从验资诉讼案爆发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的风险意识大大提高,这进一步促进了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提高,但是事物往往是两面的。去年以来,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免责条款”。验资报告上说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审计报告上说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各种报告上无一例外加上“不得加作他用”的字眼,有的甚至还说明:凡涉及税务事项,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这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1、审计(验资)的目的与免责条款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性质:通过经济鉴证与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相对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是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可信性,从而使投资者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促进资金市场的正常运转;银行等金融机构据此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降低信贷决策的风险;各级政府据此掌握应税收益方面的资料,保障国家税收等[36].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在西方,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较有影响的有代理论、信息论、行为论和保险论等四种。代理论认为:审计的作用在于可促进股东利益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信息论认为:审计的作用在于可提高信息的可信性,促进有效决策,使社会资源特别是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分配,并促进有序市场经济运转机制的形成;行为论认为,实施审计可促进企业各层次的员工自觉地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减少贪污舞弊行为的发生,并认真有效地工作,从而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也是一种保险行为,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压力。值得指出的是,这四种观点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37].
审计报告的使用人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等,其中投资者与债权人是最主要的使用者,如果限制最主要的使用者使用审计报告,那就像医生不给病人看病一样荒唐;验资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是验资报告的最主要使用者,债权人不能使用验资报告,那验资制度还有什么价值?
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到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到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