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注册会计师连带赔偿责任制,改采比例赔偿责任制
2、允许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有多重的选择
3、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方式限制责任
4、制定一套抑制原告随意兴诉的方法
5、立法要求公司必须配置具有专业背景的顾问或董事,对公司较有适当的保障
6、限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负责的范围
7、对疏失的专业责任,立法制定赔偿限额
8、缩短法律时效
二、基于中国法上的抗辩事由[33]
虚假陈述的免责事由与虚假陈述的责任构成相联系,前者一般由后者决定。虚假陈述免责事由的成立是对虚假陈述责任构成的否定。主观要件上,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事由是无过错,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客观条件方面,抗辩事由有三:一为抗辩审计没有出现失败,这包括两层含义,即已审会计报表不存在错报或漏报和虽存在错报或漏报但不具有重要性;二为抗辩原告无损害事实;三为抗辩原告的损害与被告审计失败无因果关系。
1、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明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4].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35]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
(2)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证明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真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如果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
(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介入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性介入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介入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
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
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如果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受害者放高利贷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中国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