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义上的“合理注意义务”是针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言的,评判有无过错的标准应当是公允的、客观的和普遍适用的,按照公平原则,一般应以普通公众的认识水平和条件为准绳,简而言之,如果会计师“做了不该做的事”(作为)或者“该做的事没有做”(不作为),都可以认定其有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1,是否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采取一切手段获取对被审情况的了解;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2,是否能作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以及披露方式的适当选择等。谨慎执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在运用其判断时,他能合理预见到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他也会出现判断错误,但他只对雇主承担过失、不忠和不实的责任,不承担纯粹由于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的责任。3,是否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谨慎的执业者能保证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力戒疏忽大意和言行不忠,知道盲目采取行动的风险。但他不是尽善尽美之人,“他犯错误,他也自私,他还会害怕,但这些缺陷均体现了社会通常的行为标准。公共社会的任何方面均不一定反映了称作慎重的东西。习惯本身也许就是过失。[23]”
对比中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我们不难发现它的超前导致要求中国会计师作出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而且要求会计师在人格方面也要越社会一般水平。如果以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中国会计师职业过失的认定标准,无疑超过了“社会一般水平”,从而使中国会计师责任过苛。当然不是说中国独立审计准则都超前了,大部分审计准则都没有超前,实务界实际上认真去执行,都可以做得到。但只要有少数的审计准则超前,整体准则就是超前的,因为会计师做了99%的工作,如果还有1%工作没做,就有可能被认定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
(2)机械执行审计准则不能认定为已尽了职业谨慎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行为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客观依据。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要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实际上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有法必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如果偏离审计准则的规定,则在法律上已构成“违法”。但由于审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根据准则的有关规定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偏离审计准则,但要符合审计准则的精神,这个精神就是“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有职业谨慎”的标准界定仍面临比较大的困难,因为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要求变化和审计能力的提高而改变,应有职业关注的标准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又具有多样性、模糊性以及动态性。我们认为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标准应从两方面把握:一是对“人”的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要符合“谨慎执业者”的标准;二是对“事”的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职业判断收集到充分的审计证据。“谨慎执业者”的标准是[24]:
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
2.能作出相当社会平均水平面的判断
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
执业的标准是:
1.熟悉被审查的客户,包括该客户的经营方式、行业环境、同行竞争等
2.通过询问和其他方式检查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
3.获得客户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相关的、而且容易收集的知识
4.对异常事项和不熟悉情况作出积极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