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传统的审前程序中,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先定后审”逐级审批制度,法官包揽审前程序等等,均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冲突。改革后的审前程序,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以调动当事人积极性,提高庭审效率,节省诉讼开支,预防法官专断,实现审判公正。有待改革。
4、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我们进行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时,必须对国外的审前准备程序及诉讼机制进行认真系统、深入的和比较,扬长避短。注意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审判实际情况,对其中科学的、进步的、合理的,要大胆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对其不适合或部分不适合的,要果断舍弃或进行改进、克服。
二、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具体设想
1、设置准备程序法官,专门负责指挥和监督审前程序,排除预断,促进审判公正。把庭审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组织和监管当事人进行补充和更改诉讼请求,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庭前准备工作,以便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法官不负责审前准备工作,有利于排除预断,进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审活动形式化,当然,在我国条件下,贯彻这一制度还有很大困难,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及国外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及书记员共同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对于复杂的案件,组织当事人整理争点、提交和交换证据等庭前准备工作后,移交业务庭;对那些简单的案件,无须准备就能集中审理的案件可直接提交业务庭,进入审理程序,这样既可排除法官预断,又能保证庭审活动集中、顺畅进行。
2、合理配置审前程序中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加强当事人审前权利和义务,合理配置和落实有关审前权利义务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法院送达诉讼文件,这种做法是否真能提高效率和效益,值得商榷。另我国现行民诉法将被告答辩规定为诉讼权利,这是一种过时的、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内在要求的做法,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对等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交起诉状,被告则必须提交答辩状,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审前交换证据,确定争点,提高庭审效率。当然我们在配置审前权利义务时,必须掌握合理程度,既可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全面、充分地进行审前准备,又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配置审前权利义务时必须考虑我国国民法律素质较低及律师制度不够完善的国情,在扩大和加强当事人审前权利义务时,也要配置法官适当的指挥权(如裁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庭审活动顺畅进行。
3、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作出了规定。如: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解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时间要求、操作问题等具体做法。上述规定的实施,必将在制度上保证民事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系统构建,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设置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官对审前程序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前准备程序顺利、充分地完成。针对我国当事人诉讼素质较低和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现实状况,我国可借鉴这一做法。具体做法可考虑由立案法官和案件书记员(笔者拟定的负责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审前会议,来明确和简化诉讼争点,修改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确保证据,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开庭审理的日期,试行和解等等审前准备工作,以此来指导、监督、管理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确保庭审活动公正、公开、有效地进行。
5、庭前调解应作为庭前准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进行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实行庭前调解制度,使庭前准备不仅仅成为一个简单的程序过程,而且以其内在的明了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在审前阶段突出纠纷化解的效率原则。庭前调解的必要性及价值在于:(1)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简化。一般说来,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程序的任何案件,在法院的各程序阶段中的时间越短、运行的阶段越少,应该说程序的效率越高。因此,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经过所有这些程序环节,庭前调解率越高,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越高。当然,不能盲目追求庭前调解率。(2)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相当部分案件属于简易案件。如所有简易案件不经过滤,都进入普通审理程序,在现有司法资源不足的状况下,这种司法资源的配置将不利于保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调解相对而言,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最佳程序,因此应允许相当部分的简易纠纷在庭前调解。(3)调解是纠纷解决的特色和优势,是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司法上的经验。以调解方式结案,反映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意,符合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也有利于案件的履行,使纠纷化解的比较彻底,符合中国传统的人文理念。同时,也能减少申诉信访量,解决各级法院长期的信访压力。总之,庭前调解是庭前准备的延伸,是遵循效率原则、解决纠纷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