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前程序的主要是当事人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诉讼的原始含义是“告之纷争”,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互相冲突的主张和要求。”争点即案件的焦点,庭审的核心就是审理有关的案件焦点,法官通过证据来认定焦点的真伪,作出纠纷解决的最后结论。如果不经过充分的交换意见,放任争点在庭审中逐渐显现,必然导致重复开庭。所以,应把当事人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的工作放置在审前程序中,且作为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3、审前程序是由系列诉讼行为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具有程序应有的特质。“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的体系。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role taking)之后,各司其职,互相间既配合又牵制。”理想的审前程序不应是法官唱独角戏,而是应包含以当事人为主的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这些诉讼行为相互合力共同影响诉讼的整个过程及最后的诉讼结果。同时,审前程序必然产生一系列不可逆的程序结果。既然诉讼程序是由系列诉讼法律关系有序排列而成,这些诉讼法律关系的互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诉讼结果,以作为后面程序进行的基础或直接作为判决形成的基础。程序意义上的审前准备,一方面会产生程序性的诉讼结果,如争点和证据范围的确定,另一方面还会产生实体上的诉讼结果,如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间的诉讼契约等等。依程序保障原理,这些程序结果一旦产生,就有确定性,在嗣后进行的程序中,不可以把已经过的程序任意重复或把上述程序结果任意推翻。也就是说:“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所以,必须在此强调审前程序是系列诉讼行为组成的有机整体。
综上可见,对于大多数民事案件来说,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一样具有重大的程序意义。如果说,审理程序的设计更偏重公正,那么,审前程序的趋向更注重的是诉讼的效率,这一诉讼效率的追求,并不排斥公正,而是将其蕴于其中。因此,审前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说是使庭审达到公正、效率的必要阶梯。
三
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在积极进行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公开审判为重心,不断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庭职权、提高审判活动的科学性、透明性的具体任务,司法界的探索已取得了有效的成果:一方面,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庭审方式,正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中心,当事人抗辩意识显著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随着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及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主体。李国光副院长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任务中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完善民事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继续实行举证时限制度,探索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模式的改革思路。虽然成果显著,但我国审前程序设置不完备。程序法对审判中的规则及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审前程序没有予以同样的重视。因此,必须系统构建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
一、我国审前程序构建须遵循的原则
明确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对于克服改革的盲目性,规范改革行为,加快改革进程,提高改革实效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1、有利于审判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失去了诉讼公正的诉讼制度必然会走向死亡。改革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审前准备作为诉讼的一个环节必须为审判公正服务,民事审前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预断和先走后审,合理配置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证据制度,防止突然袭击,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2、公开、效益原则。民事审前程序应该向当事人及公开,应避免法院“暗箱操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在审前向对方公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在审前向双方当事人公开,以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发挥审前程序应有的过滤、解决纠纷的功能,为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任务繁重与艰难性之间的矛盾,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量减轻法院在审前准备中不合理的负担,减少司法机关的诉讼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