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买卖”科目的内容。外汇买卖科目是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当买入外汇时,银行借记有关科目(外币),贷记外汇买卖科目(外币);相应付出人民币时,借记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贷记有关科目(人民币)。当卖出外汇时,银行借记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记有关科目(外币);相应借记有关科目(人民币),贷记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在填制传票、编制分类、记载账务时,外汇买卖科目下外汇和人民币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2.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的使用。外汇买卖传票分为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和外汇买卖贷方传票两种。这两种传票都是多联套写的。其中主要的两联是外汇买卖外币传票和外汇买卖人民币传票。这些传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货币名称、本外币金额、人民币外汇牌价、款项和业务内容、日期等。在结汇时,银行使用外汇买卖贷方传票;售汇时,银行使用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在使用外汇买卖传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买卖传票的外币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必须同时填制,它反映了一笔外汇买卖业务的全貌。
(2)外汇买卖传票必须同时与双方有关科目转账,不得只转一方。
(3)外汇买卖的外币联传票应与对应的外币传票自行平衡;外汇买卖的人民币联传票应与对应的人民币传票自行平衡。
(4)对同一货币、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记账。
3.外汇买卖科目账簿的设置。外汇买卖科目设置总账和分户账两类账簿。外汇买卖科目分户账是一种特定格式的账簿,它把人民币和外币金额记在一张账页上,账簿格式由买入、卖出、结余三栏组成,买入、卖出栏内又各由外币、牌价和人民币三栏组成。买入栏外币为贷方,人民币为借方;卖出栏外币为借方,人民币为贷方。结余栏则设借或贷外币,借或贷人民币两栏。
买入外币(贷方)×牌价=人民币借方
卖出外币(借方)×牌价=人民币贷方
如果买入外币大于卖出外币数,则外币结余以买入外币(贷)项数减去卖出外币(借)项数,余额为贷方外币结余数。人民币则将买入外币人民币借方数减去卖出外币人民币贷方数,余额为人民币借方结余数。结余额以外币与人民币同时反映。由于外汇买卖传票是套写传票,外币联与人民币联内容相同,所以记账时可以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账。
根据目前银行业务经营的需要,外汇买卖科目一般设三个分户账,即:
(1)额度户。该账产核算企业、单位持有的外汇额度,经办行以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为企业单位配汇,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
(2)结售汇户。该账产核算汇率并轨后,经办行为企业、单位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时使用;
(3)调剂户。该账户核算经办行在汇率并轨后,所持有的外汇资金超过或低于上级行或外汇局规定的限额,向总行或全国外汇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分中心卖出或买入外汇时使用。
外汇买卖科目总账用一般总账格式,按各市种分别设置。营业终了时,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境记,然后根据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分别计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一、外汇业务的范围及意义外汇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经办的涉及外汇收支的业务。目前银行允许办理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汇借款;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投资;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行或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签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