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隐公开
除了前世、后世的臆想事务,以及现世的所谓圣事之外,人间的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私人事务和公共事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私人事务的理性目的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它由此引起的收益完全由个人所得,它所导致的成本也完成由个人承担,所有事务也必须由有关个人的充分努力才能完成。人们常说的“私益物品(private goods)"以及不太常说的“私害物品(private bads)",均属于私人事务的范畴。最典型的私人事务是完全个人化的事务,这就是所谓的“私(privacy)"。私往往是“隐”的,所以又叫“隐私”。
从经济角度来看,私人事务在其完成过程中,收益与成本均是对称的,因此它无需任何外在的力量去组织,也无需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激励措施,就可以有充分的激励使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私益物品的发展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私害物品的供给能够得到充分的遏制。相反,如果私人事务经常遭到外在力量的哪怕是善意的组织、监督或者激励,私人事务的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性就会遭到扭曲,这时私益物品的发展就会因外在的力量而失去其天然的原动力,而私害物品的供给却有可能得到极大的鼓励。从人类社会的实践来看,情形也的确这样,除了个别石油国家之外,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强制性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之自由权利。
私人事务的存在并非是无条件的。对于人来说,私人事务存在的先天条件是人天生就有自我意识,使得他在自由的时候,有享有自由的秉赋,在不自由的时候,有对自由的向往,有独立生活的愿望。从可能性上来看,人也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生活,拥有自由所必需的享受孤独的能力。人要享受自由,就应该学会并且有能力维持孤独,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个人本身去独立完成私人事务,需要个人有自治的勇气,敢于承担自治的责任,而且还需要整个社会给予适当的制度安排,保证个人自由、独立地完成私人事务。只有个人有自治的勇气和责任,只有整个社会建立保证自治的复杂的制度安排,个人才可能是自由的,个人才可能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私人事务完成过程的成本与收益的对称性才能得到保证,私益物品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私害物品也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相反,在一个社会中,人如果象蚂蚁一样,完全依靠集体来生存,没有独立的不受外在干涉的隐私,人们没有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每一个人都象蚂蚁那样只是一个庞大的蚁冢的一员,私事不隐,私人事务完全公开化,这时除非面临极端困难的情形,否则私人物品的供给成本和收益的对称性就会严重扭曲,搭便车等道德灾难就会接踵而至,个人处理私人事务的积极性就会挫伤殆尽,整个社会也只能维持在饥寒交迫的水平,永远与繁荣无缘。这就是凡是繁荣的社会也是自由的社会、贫穷的社会往往不是自由的社会的奥秘。这也是繁荣的社会一旦限制个人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就会失去繁荣,而贫穷的社会一旦提供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就会获得繁荣的奥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