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积极稳健的外贸、外汇政策,在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胀率的同时,继续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保持合理的外贸顺差和充足的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强我国抵御国际投机势力和国际金融风波冲击的能力。
(三)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
金融法律、法规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金融市场作为经济体系运作的核心部分,涉及面广,应是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有序市场,但我国恰恰在金融立洁方面还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如《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等,是亟待加强监管的重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融资形式日益发展,但由于《证券法》一直未能出台,使我国证券市场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比如我国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职责、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相互关系等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我国信托业发展起落较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无法可依。中国实行信托制度,有近一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后,信托业获得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当时发展信托业,主要是根据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金融业分业管理,上述规定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认为,我国信托业中的风险隐患,除体制不顺、监管不力外,很大原因是信托立法滞后,对信托业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目前亟需从法律上界定信托公司的功能和业务范围,规范信托行为,使信托业依法稳健发展。我国的期货纠纷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有金属、粮油、石油、建材等商品期货交易纠纷,又有外汇期货和原来的国债期货交易纠纷,法院受理的案件金额一般都在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之间。由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尚未出台,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法律就遇到不少困难。建议加快、加强金融立浩特别是证券、信托、期货立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
在完善金融立法过程中,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金融监管所要求的是有效监管,从法律规范的表现上应尽可能细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研究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管,如何从立法上量化和强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从而从法律上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特别是信贷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方面的分解指标,以保证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运行状况和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必须强化金融执法。坚决执行市场准入、从业资格和分业经营等制度。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以重大的权力,并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国金融执法实践表明,这些机构在确保有关法律的实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以及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章行为和遏制金融犯罪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法律规定央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使央行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而且制裁的力度也不够,违法的成本太低,惩罚的数额远远低于违法行为所得到的收益。除此之外,必须充实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每个执法人员都应成为自身监管领域内的执法专家。
要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特别是要认真大案要案和违法违规案件的原因、特点、和教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势头。要依洁治理金融,加强反腐败斗争。一些国家金融危机不少都和政界、财界的腐败有密切关系,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切实把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党和国家生死存亡、事关现代化事业成败的大事来抓,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