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党的一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金融领域、金融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全国上下特别是在各级领导中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要求一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一切金融活动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在金融领域里同样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洁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我国金融体制上的一场深刻变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的过程,实质上也是金融法治化的过程。国内外实践证明,这三大体系的互相制约、互相促动和整体磨合,主要是依靠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只有有了健全而坚实并得到有效实施的社会主义金融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为金融业的良牲循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前提。它要求必须依法治理金融,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秩序,大力整章建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努力消除金融运行中的种种弊端和风险隐患,从而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思考与建议
(一)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处理好坚持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一体化、自由化和金融服务业逐步开放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和趋势,特别是1997年,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到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家正逐渐融入世界金融体系,世界各国在经济上和金融服务业上互相依赖互相开放的程度进一步提高,金融领域的全球化已经先于其他领域提前到来。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越来越大,我们不可能关起门来搞化建设,不可能回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的关键在于既要敢于、善于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又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机遇来发展自己,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和及时防范其中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和风险,趋利避害,掌握主动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和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竞争力还较弱,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体系也比较脆弱,金融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自由化程度尚有很大差距,发达国家利用自由化,凭借自己的雄厚经济实力对发展中国家施
加压力,要求它们承担与其本身经济条件和法制基础不相适应的自由化进程和速度,是不公正的。必须指出,即使从上而言,都不存在普遍适用的自由化。《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金融服务业自由化,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在开放过程中,保持本国金融服务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
总之,金融对外开放要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深化程度、客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等水平相适应。任何超越或严重滞后都不利于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
由于我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也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而需要全方位的改革。首先,要加快国有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其次,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财政化。还有最重要的是强化宏观调控,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