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金融信托业运作不规范。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244家。由于自有资金光天不足,资金来源少,信托机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与银行争存款,争资金,甚至用高息揽存,高息拆借等违现方式满足资金要求。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还将高成本的资金大量投向房地产、证券等行业,市场风险极大。
我国城乡信用社问样存在发展过快,超范围经营,资产质量偏低,风险度较高的情况。到1997年6月底,全国有信用社49532家,县联社2408家,其中少数不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城市信用社股权被个人控制。
5.外债风险隐患日益显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对加快我国经济建设和提高综合国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外债结构合理,债务率和偿债率保持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和国家宏观控制的范围内。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值得注意:第一,我国外债增长速度过快,从1980年到1997年外债余额增长了28倍,1994年成为继巴西、墨西哥之后发展中国家第三大债务国。第二,我国外债管理多头对外,我国官方的借款窗口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和中国银行等。同时,还另设立了一个对外筹资窗口,负责在境外发行国际债券。第三,国内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对外借债的主要窗口单位,是国家外债风险和企业外债风险的中介和桥梁。
至1997年底,国内金融机构外债为425.3亿美元,占我国外债总额的32.4%。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一旦企业外债不能及时、足额地偿还,企业的外债风险就会转嫁为金融机构的债务风险。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问题有可能成为金融风险隐患。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中还有一种“隐性外债”,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私下协议,由中方向外方股东惜款,并规定借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这种隐性外债不仅规避国家外债登记和外债规模管理,而且还使中方企业承担较大的利息风险和汇率风险。第五,部分外债项目效益不佳,一旦到期会发生偿债困难的问题,第六,有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对外非法融资或变相借款,实际自己使用,这些做法扩大了我国的外债规模,带来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如何严格控制外债规模,保持合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对外债总量和结构的统一监管,严禁地方和企业非法境外融资和变相借债,切实防范外债风险是我国防范金融风险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6.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犯罪日益突出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金融犯罪的数额巨大,在我国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所涉及犯罪数额往往是几千万,甚至是几亿、几十亿;其次,金融犯罪多数是白领犯罪特别是内部人员犯罪;再次,金融犯罪多数是智能犯罪、高犯罪。近几年来,金融犯罪增加,金融诈骗、金融抢劫等犯罪活动猖撅,大案要案不断发生。从1993年下半年到1996年9月,金融系统发生的各类经济案件累计为9334件,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3783件。金融犯罪已成为国内外众多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
必须指出,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逐步积累的,原因比较复杂,相关因素很多。既有过去旧的经济体制弊端问题,有内部管理问题,有经济行为不规范问题,还有金融立法滞后、执法不严问题,等等。这也正是我国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致力解决的金融法制如何与金融市场、金融改革协调发展的问题。
(三)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党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明确提出了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的目标。为努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奋斗目标,当前应特别注重加强金融法治,并要求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践证明,法治是解决机制、体制薄弱环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