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金融监管的重心扩大到证券市场,并对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联合监管。这是因为,在过去十年中金融主体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年前,国际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因而主要的金融中心也是银行中心,十年来,证券融资业务发展很快,商业银行的部分传统业务让位于企业融资、股票发行和机构资金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因此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主要风险已不仅仅是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交易风险。
长期以来,国际银行业监管和国际证券业监管是各自为政,监管方式和标准也不尽一致。银行监管传统上依赖于直接管理和“秘密监管”,证券监管则倾向于更大程度地依赖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然而,近年来,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银行业、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保险越来越多地合并在一个集团或公司中。例如,当巴林银行倒闭时,其负债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它的证券和其他非银行业务有关。最近,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公司宣布合并组建成花旗集团,这种集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的做法,同美国沿用多年的不许商业银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相抵触,对美国银行法提出了挑战。为此,人们普遍认为在法律上应以相同的监管标准管理银行和证券业。1993年1月,由巴塞尔委员会发起,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保险和银行业三方小组,这是第一次由三个部门的监管者联合处理有关金融结合的风险。
联合国亚太和委员会于1998年4月发表的年度报告,建议各国政府要针对整个金融市场建立起一套综合的完整的监管体系。建议的依据是,现在很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进行大量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易。在现存的监管体系中,监管机构是分割的,无法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及其风险。
第三,全球金融一体化带动金融监管全球化。实践证明,同期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反映了国际金融的一体化。泰国发生的金融危机首先触发了地区性金融危机进牵动全球市场,不仅证实了金融一体化的存在,而且表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叉融合已经到了十分紧密的地步。随着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统一监管成为大势所趋。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我国已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8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或会议,直接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讨论。金融业逐渐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并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这对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有积极意义。
三、重视国内金融隐患,依法治理金融,保障金融安全
(一)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金融安全
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人们非常关注中国受到什么。相比较亚洲其他国家风险因素,中国经济未受亚洲金融危机直接冲击,究其原因: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十分重视。1993年下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及时采取了整顿金融秩序的一系列措施;严肃查处了一大批金融违法违规案件,同时解决了在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风险隐患。实践证明,这些决策和措施是非常及时、正确的,为防范金融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国民经济稳定,成功的宏观经济调控实现了低通胀下的适度高增长,综合国力增强,提高了风险预防和承受能力。
第三,我国政府成功地促进了产品出口,外贸连年顺差,我国外汇储备居全球第二位,国际支付力较强。
第四,人民币目前还没有实现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国际游资对我国的冲击受到限制。
第五,我国的外资外债结构较为合理。自1978年对外开放以来,我国累计利用外资超过36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约2200亿美元。合理的外资、外债结构使大规模国际游资套利投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