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关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的论断,具有突破的理论意义。“雇佣劳动关系”,这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按当时流行的观点,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关系,即使社会主义革命已经胜利、历史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之后,也没有什么两样。其实不然。首先,从历史上看,“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它“才能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次,在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被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只是因为它“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是因为“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⑧报告从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出发,没有采纳那种流行的观点,既未说它是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未说它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此相应的是,对私营企业雇用劳动力给企业主带来的收入也称之为“非劳动收入”,而不称之为剥削收入。同时承认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是按劳分配的补充方式,而不认为它们是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相对立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实际就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摘除了戴在头上的姓“资”的帽子。
其实,这顶姓“资”的帽子早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初期就已被撕裂。列宁曾指出,在苏维埃政权下非劳动者的私有制经济已不是完整的资本主义,而是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即“3/4的社会主义。”⑨显然,简单地给它戴上一顶姓“资”的帽子已不恰当。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继承和发挥了列宁的这一思想。邓小平在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命题,更是对“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或“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理论框子的一大突破。后来,他还以“三资”企业为例指出,“有人认为,多一份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他强调,“‘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⑩ 既然如此,要为它们摘除姓“资”的帽子就是理所当然的。
十三大报告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摘帽提供了依据:揭示了在新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表明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表明它的发展是适应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而不是反映资本主义复辟的图谋。按这一理论的本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只是一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不伦不类的社会主义。它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并非所有制性质上的杂乱化,不是各种在质上互不相容的成分的混杂。因此如果不给这种私有制经济摘帽,就既不能满足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势必带来理论上的混乱。如果仍为其戴上姓“资”的帽子,那其发展怎么能看成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那这一历史阶段岂不就成了一个既有社会主义成分又有资本主义成分的阶段?这岂不就回到了“谁胜谁负”问题仍未解决的过渡时期,还成什么社会主义的一个阶段?
摘除了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的姓“资”帽子,也就摘除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经济从“资”(即“资本主义尾巴)的帽子。
正 名
摘帽,是从否定方面对私有制经济的性质作出回答。这是重要的,但还不够,还需要从肯定方面作出回答,为其正名。
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的分析,说明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从而把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成分列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的一种成分。在这里,已不是经过市场这一中介,而是径直把私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十五大在此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其提法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两个提法中,除一个专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不限于此之外,其余都一样。这就是:确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在这里,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的联系已明确表述为基本联系,即不是一种一般的外部联系,而是一种必然的、内部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