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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如果说世界各国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颇具争议的话,在借鉴《核心原则》方面则形成广泛共识。《核心原则》的最终确立与逐步实施,推动国际银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银监会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学习和借鉴《核心原则》,积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建设。早在成立之初,银监会就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照《核心原则》要求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行动规划,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学习、借鉴和实践《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是推进我国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
一、开展《核心原则》的自我评估对建设我国有效银行业监管新框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核心原则》是继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后国际上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又一纲领性和指导性文献。它包括七个部分25条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和结构、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监管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七个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做出规定。这些原则是世界各国近百年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和银行监管的新趋势。《核心原则》不仅为十国集团所遵循,也陆续得到绝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的认同,并作为建立和完善本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指导准则。许多国家都对照《核心原则》,对其银行业监管体系进行了自我评估,以此作为发现和解决本国银行监管差距、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核心原则》评估作为衡量成员国银行业体系稳健程度的主要标准,将其纳入了“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银监会成立伊始,就开始筹划开展《核心原则》的自我评估工作。除了基于上述国际背景外,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将我国银行监管建设一开始就纳入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轨道。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实施自我评估有助于正确把握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现状。成立银监会,是我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银行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银监会成立之初,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用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开创银行监管新局面的要求。准确分析和把握当时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客观寻找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并有针对地采取整改措施,这是开创银行监管新局面的逻辑起点,也是建设有效银行监管新框架的认知前提。《核心原则》作为国际上有效银行监管的通行标准,不仅为评价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供了评判准绳,也为我们发现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提供了评估方法。主动开展《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正好可以全面总结银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分析判断我国银行监管的成效与不足,是实现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目标,与国际监管最佳做法接轨,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首要步骤。
二是实施自我评估有助于科学规划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核心原则》基于世界各国近百年来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而形成的,提供了有效银行监管的一个标准框架。许多国家都通过《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来规划本国银行监管框架体系建设。正因于《核心原则》为监管者提出了一幅清晰的工作思路图,开展《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我国银行监管的行动目标与方向,在诊断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行动纲领,从而为银监会开展各项工作找寻一个良好的平台,推进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加速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从这种意义上说,实施自我评估是建设我国有效银行监管新框架的一项战略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