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施自我评估有助于推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以及游戏规则日益趋同的情况下,各国金融监管在指标、技术等方面相互借鉴、相互渗透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益的。近年来,英美等国家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对本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并且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创新,如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SA)。我国现代意义的银行监管历史并不长,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更需要科学而理性地学习外国的监管经验和文化,借鉴《核心原则》等国际金融监管文献推崇的最佳做法,从而加快银行监管专业化和国际化进程。在去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我们在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修改《商业银行法》与《人民银行法》的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精神,遵循了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的通行做法,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和《核心原则》的基本标准。因此,实施《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有助于指导我国银行监管立法,与时俱进地改进银行监管的法制基础,推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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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及时而主动地开展了《核心原则》的自我评估工作。通过自我评估,找出了自身差距,并借鉴国际最佳监管经验,制定了我国银行监管的行动纲领。这些行动纲领,描绘了我国银行监管建设的清晰蓝图和行动路线,只要持之以恒地把这些规划实施好,必将大大提升我国银行监管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动实施《核心原则》的自我评估,是建设我国有效银行监管新框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的基础工程和战略举措。'P>
二、我国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我国银行业监管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对照《核心原则》自我评估,评估小组发现,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核心原则》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主要是七个方面:一是前提条件方面。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市场约束比较弱,缺乏解决银行问题的有效机制和程序,尚未建立系统性银行危机的保护机制。二是银行发照和结构方面。市场准入审批独立性还不够强,准入行为还不够规范、高效、透明的地方,对银行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的监管还不完善,银行市场准入与运营监管相脱节。三是审慎法规和要求方面。尚未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缺乏及时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受银行财务状况、股东支持程度和损失准备计提等相关政策制约;受股权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内控缺乏有效的监管。四是持续银行监管手段方面。现场检查缺乏计划性、连续性、规范化和有效性,非现场监测的及时性、预警性和可靠性有待于加强,没有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师弥补监管力量。五是监管信息要求方面。银行机构执行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银行监管信息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银行信息的披露不够及时、准确、全面。六是监管者的正式权力方面。缺乏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难以按照市场的原则处置有问题银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七是跨境银行监管方面。对国际活跃银行的全球并表监管有待完善,中外资银行的监管体系、指标设置和报告有效标准不统一。
这些差距的形成,既有监管部门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因素,特别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方面受多方面制约。这些问题与差距也是我国银行监管改进的主要方向。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差距,需要统筹规划,有关部门相互联动,共同采取措施。针对这些差距,银监会已经制定了改善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行动方案,确定了加强我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的方向,具体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建立高效的监管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管协调机制。主要任务是,按照“统一领导、授权清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系统内的垂直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按照“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跟踪监控、加强考核”的原则,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管责任制、严格的问责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银监会与国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实施跨境监管。为此,银监会将不断完善银监会系统的监管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划清监管事权;建立健全内部监管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制度,研究和协调银行监管政策措施;明确银监会各级机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岗位人员的职责,并依此实施评价、考核、问责与激励;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制度和平台,实现银监会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各监管岗位之间畅通的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按照监管备忘录的安排,推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多层次、多渠道的实质性合作,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协调监管;进一步推进与境外监管当局的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监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