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设无私,而民曰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
《韩非子》则把国家和法律的兴起与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人口增长联系起来: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4)法与人民的利益虽然法家人物都是所谓"法术之士",即为君主出谋献策、协助君主管理国家的以政治为职业的专家,但是法家所提倡的法并非只反映君主的利益,也是﹙至少在理想的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以求"令顺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另一方面,《管子》又说:"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子》又对法家的事业作出如下描绘:"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正如《商君书》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把法家理想的逐步实现归纳为三个﹙未来的﹚阶段,分别称为"明主之国"、"至治之国"和"至安之世"。到了"至安之世"﹙这可能令人想起老子的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