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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移植(2)

来源:okxy168 作者:

(一)、使诉讼结构均衡合理,达到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以及国外一些新的司法理念的植入,我国加大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力度,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应属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混合模式)。控诉方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为后盾,使辩护方明显处于劣势,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正是出于维持控辩平衡的需要,通过赋予其沉默权、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实现诉讼双方权利的平等,形成诉讼双方的对抗机制,使双方权利趋于均衡,使诉讼结构趋于合理化。才有利于司法公正。即“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众多国家得到确立。如法国刑诉法第128条、第133条,德国刑诉法第136条第1款,日本刑诉法第311条第1款,意大利刑诉法第64条第3款,第210条第4款,保加利亚刑诉法第8条第3款等。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中也对沉默权予以确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定》和世界刑法学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六条中,都规定了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1998年10月,我国正式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沉默权应当被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标准接轨。

(三)、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

沉默权起源于反对自我归罪,反对刑讯逼供。如古罗马法中关于正义的原则就包括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强迫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是不道德的”,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权利隐私被野蛮侵犯剥夺,有悖于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的世界潮流。贝卡利亚对刑讯逼供有一段精彩的描述:“尽管无罪者和有罪者都受到折磨,但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之后,被无罪释放。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了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能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少见,刑讯逼供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便捷的得到口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时,讯问者无法得到口供,他就会着手寻找除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所以,建立沉默权对遏制刑讯逼供有一定作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障人权。而言论自由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然的、不可剥夺和神圣的”, 沉默权正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问讯是回答还是缄默不语,其实质就是在选择是行使还是放弃这种权利。沉默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与进步的程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促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

三、英国限制沉默权对我们的启示

(一)、英国限制沉默权的背景。英国限制沉默权,有其本国的特殊背景条件支撑,因此这一举措并不就意味着在人类的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沉默权制度正走向衰退甚至消亡。英国的特殊情况,比较突出的是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以及相关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背景。当然,采取限制沉默权等措施对付恐怖主义而且将其扩大适用到一般犯罪,也许与该国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制保守主义倾向有关。

(二)、英国限制沉默权的要求。虽然英国的立法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然而,可以预测,由于英国法注重情理的衡平传统和尊重个人权利,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等法文化因素以及其他条件的制约,这种限制在实践中不致于走向极端。同时判例法制度,又为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解释和操作制定法提供了条件。如在1995年对Cowan一案的判决中, 英国上诉法院对《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5条的适用问题专门确立了几项带有指导性的规则。上诉法院要求在适用这一条文时应当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告知陪审团,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要由指控一方承担,这种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第二,法官必须明确告知被告人,保持沉默是他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第三,如果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法官或陪审团不能仅仅从这一事实本身作出被告人有罪的推论;第四,陪审团在从被告人的沉默中作出任何推论之前,必须确信控诉方已经证明指控的论点和事实需要答辩;第五,不论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对自己的沉默作出解释,陪审团只要确信他的沉默只会明显导致被告人无法答辩,或者无法承受交叉询问,就可以从沉默中作出相反的推论。可见,英国法院在适用限制沉默权条款时,仍然十分重视对沉默权的保障,那种关于在英国沉默权已经废除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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