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是学科的必然趋势。学科的结合有如植物的嫁接。一方面,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法学、法学、法等,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提供新的。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兹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此种观点未免过于绝对,但是,其强调法学应当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结合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法学内部甚至各部门法内部,也应当相互结合。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的方向发展,这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那一领域,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不准他人越雷池半步。
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能使法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春意盎然。如果都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 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
三、既要注重性,也要强调技术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更多地适应新情况、解决新。虽然法学研究中也应当注意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实务中问题的解答。法学应当走出象牙塔,不能过于形而上。为此,我建议:
第一,法学研究既要重视基本理论研究,也要重视具体问题研究。法治的实现当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能够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成为“活法”,方才真正地对社会、对人民具有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学理论界多出精品,多出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的好的研究成果。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发生的一种知识的转型。我们既要注重法学的理论性,也要注重法学的技术性,虽然法学蕴涵着各种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但法律所追求的这些目标都是具体体现在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则当中的。法律的目的只能在各种具体规则的适用、案件的解决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脱离具体制度、规则去侈谈理念、价值,无异于缘木求鱼。现在实务和理论存在一定的脱节,实务关注的问题未必为学界看重,而学界感兴趣的问题对实务又可能意义不大。所以,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也要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案例,使理论对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比较法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但任何比较都应当结合的实际,研究问题不能一切都从希腊罗马出发,也不能仅仅以某个国家的模式为惟一的经典。比较法的方法应当包括结合中国现实的综合考虑,而决不能在比较两大法系之后而直接得出结论。如果为比较而比较,比较后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不具备任何启迪意义的,这样的比较是不宜倡导的。
第三,现在普遍注重研究法律层面的问题,但缺乏对司法解释、案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习惯、惯例的研究。在学术著作中,对实务中意义重大的这些规范引用极少,这不仅使我们的研究范围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实践中的“活”法。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是,地区差异大,而且我国出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层出不穷。所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各地区、各具体案例中均有不同的具体体现。这些实际生活中的“活”法才是真正发挥效用的法律。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规范的研究,使其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时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
四、需要形成流派,但不能形成宗派
学术流派是指具有共同的学术传统、共同的研究方法和共同的研究风格的一群学者的统称。学术流派具有包容性,而宗派具有封闭性。学术流派对事不对人,学术流派注重的是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学术宗派是对人不对事,对某些人的观点采取压制和攻击。维护的是一个小圈子的利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学者要首先承担起推进学术自由在各个方面进步的使命;要有学术伦理观念,遵守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要有社会良知和作为学者的独立人格,既不要有“摧眉折腰侍权贵”的奴颜卑膝,更不应该“骄横跋扈牧黎民”的霸恶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