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分析我国当前政治生活呈现出的总体特征。考虑到中国政治生活的特殊性,作者将公共领域定义为公共权力的活动领域;将对公共领域的考察放在我国现代化、信息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分六个方面尽其所能地对当前我国公共领域的特征进行了概括。作者认为这些特征的出现是我国社会变动的结果和标志,也预示着今后我国公共领域发展的趋向。文章最后强调了中国政治生活的某些顽固性,因而,我国公共领域现代性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关键词]公共领域 公共权力 中国政治 特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公共领域”的内涵界定与分析框架 应当承认,本人确定的文章标题,是受了哈贝马斯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的启发。哈氏在该书中从公共舆论的角度阐述了西方民主制运作的社会基础的演变,这显然有别于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分析模式,对现代社会也更具解释力。但在确定这一标题的同时,我也面临着一个困境:在中国有无哈氏所谈论的“公共领域”?亦即,如果我将公共领域界定为社会中独立的社会舆论力量的活动范围,那么中国有无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是很有疑问的。为防止片面而僵化地运用这一概念,更为了宏观而全面地解释当前中国的政治生活,我现将“公共领域”从最为字面的含义出发界定如下:一个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活动领域。这是一个最为简洁明了的界说,但仔细分析却可以发现其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就我理解,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进行分析,亦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公共领域的分析框架。这五个方面,即公共领域的五个要素是:(1)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划分,即公共权力活动的范围;(2)在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权力结构;(3)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则与制度化状况;(4)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的互动关系;(5)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它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考察以上五个方面各自的状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得到对公共领域的总体认识。从理论上讲,以上五个方面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而密切的关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的明确划分是建立起合理的公共权力结构的基础,也意味着公共权力运作的规则化;同时公共领域的正常循环也离不开公共舆论的监督和推动,它也需要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支持和合法性辩护。所以说,这五个方面是公共权力活动中必然涉及到的五个层面的问题,它们共同地构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领域的内部结构并决定其总体面貌。因此,本文主要选取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当前的公共领域作一尝试性的分析,试图对我国的政治生活作一个较为宏观的观照,也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对中国公共权力的分析框架。 二、当前我国公共领域的背景分析:现代化,信息化与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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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种种社会现实,我国的公共权力也在实践中逐渐注意到公域与私域的划分问题,而且有意识地在这方面作了一系列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向社会放权,提高社会的宽松度和扩大公民的自主活动空间上。宪法的完善及其对我国公共权力活动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明确保护的宣言性条款,配合这些条款的各具体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纷纷出台。尽管依然经常出现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私人生活的现象,但较之于以前,公民私人生活的自由权利还是得到了很大的保障。而《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直接处理公共权力侵犯个体权利时二者间关系的法律的颁布和相应的司法实践,更鲜明而有力地说明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规范化。实际上,这亦是权力与权利、权威与自由间合理关系得以确立的开始。虽然我国离公域与私域科学而稳定的划分还很有距离,但毕竟已经走出了这一步;而且,社会特别是经过现在的知识精英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宣传,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终将更加理性化。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公域与私域的明确划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公域出现与私域相区分的趋向是当前我国公共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特征,所以首先予以说明。当然,这一点与下文将要论及的诸多方面也是不可分割的。2, 公共权力结构进一步分化重组。这一点涉及到我国当前公共权力的内部构成状况,即其权力配置格局。众所周知,在我国,分析公共权力要充分考虑到其载体即我国公共权力组织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党政体制上。我一直认为,在中国,与其将共产党界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党,还不如将其理解为一种公共权力组织(它有别于下文所论的公共权力机关),即将其视为公共权力的一种载体形式。这样的解释更能契合中国政治的实际运行机制。因为,共产党组织实际上已经作为我国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而事实存在,而且是国家意义上的公共权力机关的领导核心。因此,党政间关系是讨论我国公共权力结构时必须涉及到的。我国虽然至今仍未实现规范的党政分开,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曾作出过以党政分开为突破口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验,这一实验未能如愿,且导致了当前保守政治改革的结果,但它对我国党政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现行的党政关系毕竟已大不同于往昔。党虽然仍然广泛地介入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但其领导在提法上也就是在形式上偏重于政治领导(大政方针政策的决定)、思想领导(意识形态上的主导地位)和组织领导(向公共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等三个方面[1](25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有利于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所以就这一点而言,我国的公共权力结构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和权力的重新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