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舆论监督
特许权
公正评论
自1987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几乎年年都会有几起公民起诉新闻机构或者新闻记者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诉讼。综观这些新闻官司,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普通公民告新闻媒体;二是影视明星告新闻媒体;三是企业法人告新闻媒体;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告新闻媒体。在这些新闻官司中,有一部分是双方和解的;有一部分是公民、法人胜诉的,而略占多数的是新闻媒体败诉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几个阶段的普法工作成效显著,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另一个方面也折射出了我们的新闻媒体单位和部分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的不足,当然,这当中也有各地法官对新闻官司的认识水平和审判技巧的差异问题。
那么,什么是新闻官司?新闻官司是指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影)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内容不真实的、带有侮辱性言辞的信息,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而引起的纠纷。
由此可见,新闻官司不同于一般官司,其特点是由新闻媒体的特点决定的,具体来看,新闻官司有以下特点:1、新闻官司的侵权行为主体是新闻机构(如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图片社等)中专门从事新闻活动的新闻工作者。2、新闻官司中的侵权行为内容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或人格权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3、新闻侵权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发表了内容不真实的、带有侮辱性言辞的稿件,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4、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后果。由于新闻媒介的覆盖面广、受众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等特点,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要严重得多,不仅会使受害人名誉受到破坏、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到打击、社会地位受到动摇、利益受到影响,并且,由于受众的收视习惯不同,收视人群不稳定,即使最后进行了更正或者赔礼道歉,其负面影响也很难彻底消除,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是很难估计、很难补偿的。
但是,新闻媒体也不能因为怕惹新闻官司而减弱自己的正当功能,一方面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正常第履行法律所赋予新闻媒体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官司时,也要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以维护新闻媒体的正当权益:
一、 保护新闻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延伸,公民要想参政议政就必须先知政,就必须先了解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众事务。由于现代社会的公众事务繁多复杂,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大多需要大众传播媒介来实现。人们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了解国内外的重要新闻,实现自己的知晓权;人们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事件发表意见,实现自己的言论表达自由。实际上,大众传播媒介的采访报道和发表言论是代表社会大众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换句话说,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公众,而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是公众舆论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者和代言人。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是实现公众基本权利的舆论工具。它有一项重要的社会功能是表达民意和干预社会生活,其目的是使公共事务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共同的意志和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对涉及公共事务的组织、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使之服从、服务于既定的公众共同意志,符合公众共同利益。舆论的这种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政权、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和政府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二是对政府决策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制约;三是对相关决策和执行人物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