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约原则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从制约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这种制约包括权力赋予者对于权力的制约,也包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制约。前者,在当代一般地说,是人民对于权力的制约。在封建帝王时代当然是君主的制约,君主又受谁的制约呢?君主在中国又称为“天子”,其权力来自于天,所以要受天的制约。后者则是各种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制约。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的相互制约,也是一个例证。从制约的方式来看有政治的制约、道德的制约和法律的制约的等等。在后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总之,权力必须受到制约。
4.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不当行使或疏于行使,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其中包括政治的责任、行政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现在主要的问题是责任难以追究。从我们的国家赔偿责任上讲,赔偿责任的形成它首先要求的是有关机关对于自己过错的认可,这就使赔偿成为了困难。如有的机关错误关押了公民,一是会给公民留一个“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尾巴,二是会死不认错。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严重的问题,任何一个不负责任或不敢负责任的权力都不会是人民信赖的权力。长此以往,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群众,权力部门也难以自我约束。
权力运行的原则是否就只有这几个,远远不止。其他还有集权原则等。只是这些原则由于各种原因而是特殊的原则。比如集权原则,它典型地存在于专制社会。可以肯定地说,所有的专制社会都必然是集权的社会。这是民主社会所必须反对的。在集权原则之下,政治权力被集中于中央政府、最高领袖,或者某一个政党或政治组织,人民处于无权的被支配的地位。而专制者又不承担法律的责任。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盛行。在文化大革命中,集权主义又重新滋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对于这一点小平同志曾十分严肃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这些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2卷329页)。
(二)权力运行的程序
权力运行的程序存在于权力主体运用一定手段支配、控制权力客体,实现权力主体目的的过程之中。
1.权力运行的整体程序
把权力运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程序,基本包括5个环节:
1.权力主体——2.权力主体目标的确定——3.采取适当的手段——4.作用于权力的客体——5.实现权力主体的目标。
权力运行是一个正常的、依次递进的、完整的过程。其实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更为复杂。在1中有权力主体的身份、资格、确定的问题。在2中有目标的提出、论证的问题。论证中还有目标讨论、听取意见、收集反映等活动;在3中,包括组织发动、宣传等。具体落实中可以采用的手段,往往是多个的,有时是在众多的手段中选择某种手段,有时还是运用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在4中,有权力客体的确定的问题,有接收权力客体的反馈信息,包括客体的认可、服从、响应,也包括客体的抵制、反对和反抗等,从而调整手段乃至目标的问题。在5中,需要考虑的是权力运行的结果与目标是否吻合的问题,最终结果与设定目标是否一致的问题,反馈到权力主体,以便新的权力运行。
认识了权力运行的程序,就应当明白在各个环节的任务。并将各个环节有机地协调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权力的目标顺利实现。
2.权力运行的类别程序
从权力的各个类别来看,权力运行的程序包括政治决策程序、法律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司法审判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