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我在一本书里讲到,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我们能不能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所谓的搜查?显然不能,因为那样就会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比如,我们能不能随意地对每一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能。
3.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说,也可以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 第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二、权力的运行
权力运行是指权力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运用和行使权力的过程。或者说权力运行是指权力被运用或行使的过程。
(一)权力运行的原则
权力运行的原则,各个时代有着不同的原则。在当代,权力运行的原则不外乎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制约原则和责任原则等。
1.民主原则
民主,原意为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或者多数人决定。毛泽东所说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就是民主。民主发展到现在,逐步得以完善。其中除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内容之外,还包括尊重少数、保护少数、反对者优先,以及确保少数人可以演变成为多数人的途径等内容。这是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奉行的权力运行原则。只是这种原则的阶级本质是不同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证的是人民民主。具体表现为,一是,人民享有最终的政治权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是人民有权监督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以监督权,包括检举、申诉、控告和罢免等权力。三是,任何权力都必须对人民负责。表现为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则运行,而且承担应有的责任。
2.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以制约权力作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和法治的理解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法治原则在权力运行之中的表现就是权力的赋予(获得)、权力的行使和权力的剥夺都必须依法进行。权力的赋予与获得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对于我们人大来说,我们选举产生或任命一定职位的官员就是权力的赋予,而对于这些被选举的官员来说,就是权力的获得。一个时期以来,跑官要官的事例不断被新闻媒体所披露,其跑官要官都是对于法治的挑战和否定。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运行的主要形式。权力行使的关键是不要脱离法治的轨道,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迹,即依法用权或依法行权。权力的剥夺也要依法。这里至少有这样的两层含义,一是应当剥夺的必须坚决地依法剥夺;对于不应剥夺的必须依法维护而不能剥夺。这两种状况对于我们人大来说,都是必须予以注意的。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就是应当坚决查办。如陈希同、成克杰等人就是要剥夺其权力。另外对于那些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人还要依法予以保护。1998年在北京我参加了一个有全国许多地方人大官员参加的会议。大家反映,有的地方如果人大代表强行选举了有关部门不高兴的人选,或者是他们所选定的人选未能当选,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当选人选调离。也就是所谓的“代表选票敌不了一纸调令。”而对于此我们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措施。对于权力的运行,小平同志曾经说的非常明确,“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