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安全和效率并重原则。金融安全历来是金融监管追求的主要目标,然而,这种目标的达成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美国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都预示着各国金融监管在考虑金融安全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考虑金融业效率。多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偏重安全性取向,忽视了金融业效率,为防范风险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创造力和竞争力,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则成为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忧患之一。因此,完善金融监管应掌握好监管的“度”,在继续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地给金融业公平竞争、注重效率的发展空间。
第三,前瞻性兼顾可操作性原则。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力求具有前瞻性,充分考虑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业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手段是必要的。但是,监管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兼顾可操作性,考虑法规、规章运作的外部环境。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不论《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其可操作性都比较差,而且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也没有真正起到补充基本法律之缺漏的作用,甚至与基本法律之间、相互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结果,金融监管法律与现实存在很大冲突,造成了有法难依。
(二)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
资本账户开放,对开放国来说,最令其担忧的是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加大金融风险,给国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带来很大困难。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走过的历程,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为主的外部强压模式,由于受人为的影响很大,往往监管滞后于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监管力度的“度”很难把握好,要么监管过“严”,压制了竞争,使金融业创新意识淡薄,竞争力低下,要么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有机可乘,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转变金融监管模式是势在必行,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将是新模式的核心,结合我国情况,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应以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金融监管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施以必要的监管,外部行政控制不应是监管的主旋律,而主要任务是激励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制度,同时激发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管当局则要经常审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并为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斩棘开道,服务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
对资本账户开放的需要,还应建立对资本流人和流出的约束或缓冲机制。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外逃是困扰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旦国内金融和经济出现不利于资本的迹象,大量资本外逃在所难免,尤其是短期资本,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使资本流出防不胜防,“落井下石”的影响更加重了资本流出,甚至危机。90年代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是很好的例证。我国虽然至今仍实施严格的资本管制,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项数值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出现了日趋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由于大量资本外逃是伴随着外资大量流入,而二者是并存的,所以对经济发展还没有造成明显的恶劣影响。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大量资本项目交易混入经常项目交易所致。可见,阻止资本外逃是很困难的事。相比之下,对资本流入的控制会更有效,可以考虑在制度创新上如何提高短期资本流人的成本,提高流人的短期资本进行大规模投机的交易成本,如何控制对外债的需求等等,一些国家采取对流入的短期资本实行无息准备金制,或通过税收抑制短期资本大规模的流入,都是比较有效的。此外,通过金融监管模式转化,如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借助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如何发挥市场约束机制都是应该考虑的。场约束机制都是应该考虑的。金融理论与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