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理性观念
在传统的观念中,“理性”主要指人的一种认识能力。古希腊语相应的词汇为nous (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和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理性”),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生发下去的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思”就是“理性的认识”。
在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中,自我的内在一致和由此而来的“自我理解”、“自我对话”是最为基础的和最为核心的,而这种自我理解就是理性的结果,尤其是理性作为一种统一性认识的结果,因此理性的认识能力虽遭到了现代语言论、浪漫主义诗学理论、后哲学文化以及各种非理性主义思想的围追堵截,但它对统一性的认识上的追求依然是坚持不懈的。人类对自然和对自我的不断翻新理解之迫切要求促使我们不断产生知识的统一,这就是理性在“认识”这个初始环节的奠基性意义,其余科学、艺术、哲学以及实践活动等方才可以可能。在我们的生存之中,科学所提供给我们以测度通向世界的每一途径和世界的各个范围的每一种事物,都属于这种理性的迫切要求。我们哲学思想传统的遗产,也同样重要地属于这种理性的迫切要求。虽然这种遗产没有一项可以看成是无庸置疑的和超越的,但我们都不能任其不受注意地消亡。理性对统一性的迫切需要在要求我们这样做,而且会永远要求我们这样做。
如果我们需要把世界统一起来,那么首先就需要把我们的认识统一起来,由于世界本来就是统一的,因此我们的认识也必定就是统一的了,理性在认识方面的统一性要求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种统一不是那种被解构主义猛烈攻击过的那种以暴力为手段的文化大帝国,雅斯贝斯说:“理性追求统一,但它并不是单纯地为统一而追求随便哪种统一,而是追求一切真理全在其中的那个统一。这个统一是仿佛从无限辽远的地方由理性给我们呈现出来的,仿佛是消除一切分裂的一股牵引力。”“理性是这样的东西,它首先照亮各种各样的大全,然后防止它们的孤立,并且最后争取一切样态的大全的合而为一。”[1]理性之为认识,因此不是简单的认识,而是有如古代所谓gnosis(灵知)这样的“神性光照中的洞见”,是一种“大全”意义上的认识,因此理性的这种本质属性无论如何总是恒常的,不可颠覆的。理性,首先就意味着认识。当然,由于狭义的理性在近代认识论哲学中已经异化为“仆从和警察”,那么“理性应当终止其孤立的存在,应当与完整的精神生活联系起来,只有这个时候高层次的理性认识才有可能。”[2]
总体而言,理性信念包括四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我们只接受建立在经过彻底地、批判地考察的证据和和正当的推理之上的真理;第二个原则是:现实是可知的,因为它具有一种理性的因而从理智上说是可理解的结构;第三个原则是强调自我认识的重要性;而第四个原则则涉及到人类在选择手段和目的南合理地指导自身行为的能力。“理性的任务远非将自身局限于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之内(对此没有人会否认),它还能够而且必须提供终极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为价值的来源,理性哲学必须使自己具有很大的价值。运用理性不仅潜在地是有用的,甚至是丰富的,而且内在地是有价值的。人类将它归诸于对自身的思考,对自身的认识,以及合理地指导自身的行动,因为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达到最高的人性状态。”[3]这种对理性的理解虽然不算很高明,也缺乏高远的形上依据,但对理性的观念日间模糊的时代,这样的理解可能比什么深奥和华丽的理论都更能激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理性在现代所遭受的命运却迫使我们对它作新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