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合管理型财务监控机制中的主导力量
在我国现实的公司治理中,关于财务监控的规范很多,比如,《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1997年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会计法》规定有总会计师制度,国务院专门颁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同时还有《审计法》规定的内部审计制度。首先,这些规范大多站在监督而非监控的角度行使其职能;其次,这些规范使得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中存在多重财务监控制度,而且各项财务监控制度都是本着最优制度的原则设计的。但是,系统论认为,局部最优不能保证系统最优。所以,为了保证监控职能的充分发挥,非常有必要探讨公司内部多重财务监控主体的统合管理问题。因为统合监控主体资源的目的就是要使现有的和潜在的资源相互配合和协调,使之达到整体最优,更好地发挥监控职能。
在公司内部多重财务监控主体中,监事会的监控与董事会等的监控不同,它是负有特定任务之监控机关,置身于主营业务执行机构之外客观地对其进行监控,能够对业务执行进行客观的判断,能够克服董事会自我监督的“短视”效果,改变董事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于一身”的状况。应该说,如果发挥正常的话,监事会的监控效果是董事会内部的自我监控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独立董事与总会计师的监控力量存在着非专职性、非常设性、非独立性、监督成本高等自身难以回避的弱点,只有监事会是一种独立于董事会的、足以与董事会行政权力抗衡的专职监督力量。所以,对公司内部现有财务监控机制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统合与突破,建立一套以监事会为主导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做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其他监控主体之间应相互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才是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机制的根本之道。
(二)统合管理型财务监控机制设计的前提假设
1.独立性假设
所谓独立性假设,就是财务监控主体中的监事会独立于被监控对象,能够排除干扰和个人利害关系,客观公正地实施监控并提出监控报告。监控者的独立性假设要求监督者与被监控对象的活动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显然是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待被监控对象的。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监事会内部财务监控独立性的特征,并成为内部财务监控主体监控行为的基本依据
2.正当怀疑与可确认假设
正当怀疑是指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确信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财务会计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就有必要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其表达的信息的可靠性进行监控;可确认是指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其表达的信息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该项假设明确了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直接原因,为监控标准的制定和监控程序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3.监控有效假设
所谓监控有效假设,是指假设监控主体与被监控的对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害内部财务监控行为的有效实施。该假设是实施有效的内部财务监控的基础。
4.不同监控目标的区别与功能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总会计师等内部财务监控主体的监控目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其行使的财务监控功能也存在差异。独立董事以及总会计师的财务监控职能是寓于经济管理活动之中的监控,而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控职能的组织,比较而言,在所有的公司内部财务监控主体中,只有监事会最能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进行监控。从功能上看,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商业经验,能够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因而独立董事并不囿于监控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战略功能。比较而言,监事会的功能则限于单一的监控功能。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的监控;而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督机构,主要是一种事后监控,因为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其对董事会决议没有表决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所以,该项假设为监事会应该是公司内部财务监控的主导力量这一论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