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比较分析了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法律框架、处置主体、处置手段、救助资金来源、不良资产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缺陷,并提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选择是完善法律框架,实现处置主体的外部化、处置方式的规范化、救助资金的多样化和建立集中统一的不良债权管理体制。
金融机构有市场进入就有市场退出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支付风险,其根源在于银行的负债具有充分的流动性,而银行的资产缺乏流动性,一旦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不能支持流动性负债支付需求或不能筹集到足够的额外资金支付到期债务,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银行经营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而且,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有传染效应,当某一银行退出市场时,存款人由于担心其他银行重蹈覆辙,便会去挤提存款,对其他银行产生逆向影响。一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会引起其他银行削减贷款数量,甚至造成社会支付体系的混乱,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产出减少和经济衰退。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经济危机以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经历了程度不同的金融危机,大量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些国家银行危机的爆发和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
我国的金融业,从总体上看正处于平稳上升的发展阶段,但由于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局部地区出现了一些金融机构难以维系,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技术上已经破产的问题,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社会上造成相当的恐慌,也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往往以行政手段为主,市场化选择不足,产生一系列后遗症。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还是稳定整个金融体系,我国都需要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成功经验,选择市场增进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
一、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分析
(一)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健全了金融机构的被接、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例如,美国有《联邦储备法》、《联邦破产法》等。美国的破产法对银行不适用,但银行破产只是一种特别破产程序,仍在破产法的框架内进行。美国实际上是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用一套特别的破产手续进行处理。日本有《日本银行法》、《存款保险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破产法》、《长期信用银行法》、《商法》、《合议法》、《关于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的法律》、《金融机构再生紧急措施法》。日本并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理法规,有关破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与一般企业一样适用一般法律。1998年,日本国会先后通过《金融再生关连法案》和《金融早期健全化法案》,在法律上作了多项修正,试图在破产处理中引入法律形式,从而确立了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1988年生效的《英格兰银行法》对金融监管当局实施对银行的强制措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总的来看;国外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合格:的银行监管当局,赋予监管当局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权利;(2)对违反审慎监管法规的银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对银行本身的措施和对银行经理、董事和股东的措施;(3)对银行的强制管理,确定明确的标准,当银行的资本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时,监管当局有权接管;(4)吊销银行许可证和强制清盘,在法定事由下,监管当局可以关闭银行,强制清盘;(5)破产清算,监管当局有权自己或委托接收人处理银行的破产清算事宜; (6)上诉,银行对监管当局的决定不服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监管当局或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