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机构
一般各国都专门设立独立于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官方机构,全面负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事宜,这一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统计,自80年代以来,世界上68个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52个国家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或组建了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了银行重组工作:首先,在处理银行问题方面,存款保险制度避免了政治压力导致的金融机构问题延期处理。一个涵盖全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在不同的倒闭金融机构间,存款人将受到同样的保护,这有助于公众支持政府解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困难。其次,它能够防止来自于存款人的大规模诉讼,避免延误甚至妨碍解决银行危机。另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小额存款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监督银行资产的好坏状况),并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储蓄存款的增长,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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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但是,在有问题金融机构宣布倒闭以后,一般都将其统一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处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最大的债权人被赋予接管人的职能,负责对投保银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支付风险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物色、联系其他银行对濒临倒闭银行进行购并和对退出市场的银行清算处置等业务。'P>
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公共资金都是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投入,而且其本身也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自1971年日本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以来,通过多次修改《存款保险法》,日本逐步形成依靠存款保险制度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框架。其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当金融机构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还存款人的存款;对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等提供资金援助。但是,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与美国的最大区别是,日本很少采取存款赔付的方式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原因是日美之间的银行制度存在根本不同。美国银行业是小规模银行大量存在,银行业管理上二元化。而日本是以间接金融为主,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占绝对重要地位的市场结构。日本存款保险机构资金援助主要面向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救援机构或者救援机构与有问题金融机构合并后新设的金融机构。
1980年,在西班牙银行危机开始后三年,西班牙当局建立了存款担保基金,该基金在处理大多数有问题金融机构时发挥了主导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将存款担保功能和原有的“银行公司”承担的管理银行的功能合二为一。它能承担银行的所有权,并有资金来源重组有问题的银行,并促进第三方收购兼并有问题银行。随着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成立以后,储蓄银行存款担保基金、信用社存款担保基金也建立起来,西班牙银行体系的重整得以完成。存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通过两种方式保护存款人:当机构被关闭时,保证小的存款人得以全额清偿;通过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机构继续得以生存,恢复它的清偿能力,回到正常运行状态。
存款保险制度优缺点的判断取决于如何在下列两点间达成平衡:即存款保险给金融业稳定性的促进作用和由于道德风险给未来银行业带来的脆弱性的影响。该平衡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供存款保险的条件和存款保险的融资情况,特别是存款保险提供赔付的程度和保险的定价是影响道德风险的关键。
(三)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手段与协调
各国对有问题金融机构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三类:一是救助,包括自我救助、政府救助、同业救助和金融监管当局救助;二是重组,包括债务、资产和机构的重组,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或管理层;三是关闭、破产等市场退出手段。
各国为提高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科学性,均提倡采取统一标准,区分生存有望和生存无望的金融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程度或者违反审慎要求时,应及时对银行采取援助措施,避免对有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太迟。因此,许多国家对银行的干预奉行按规则行事,而不是由监管当局自由行事。例如,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监管者按照强制的数量标准对银行干预的条款,就是按规则进行干预的最好例子。而且,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决定是否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时,还依据以下三个准则:一是成本最小化。若救助该金融机构的费用大于该金融机构破产后的清偿费用,则宁可让其倒闭。二是确保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如果金融机构倒闭对公众信心乃至整个金融界的影响不大,也无救助的必要。三是考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头寸,不能因为处理某些特殊金融机构倒闭而导致社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性丧失信心。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中也有相似的规定,一旦资本充足率达到非常低的标准,监管当局就能强制合并、收购或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