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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构建宪法的彼岸世界

来源:okxy168 作者:
任何法现象的都无法游离正当性追问这一命题,因为关于法的哲学其实就是对法的寻根之旅,而法的根就是法的正当性。部门法的寻根之旅很容易结束,因为“我合宪,所以我正当”——部门法的正当性其实就是部门法的合宪性。宪法的正当性依据在哪里?我们如何论证宪法的正当性来源?这就是宪法哲学要解决的。

  但由于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特质,我们无法在法学本身的框架内完成宪法的正当性证立。我们被迫游离宪法的此岸世界(规范的世界),去宪法的彼岸世界寻求证立宪法正当性的精神资源。从西方宪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基督伦理和法是宪法学者最经常的精神诉求,这两者与宪法存在价值上的暗合。

  一、宪法的彼岸世界之一:基督伦理

  宪法“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思想中……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1]基督教的教义具有不同的解读,但基督伦理对上帝的理解、对人的认识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基督教对人的认识表现在人之有限和追求超越这种张势之中。基督教对人的认识可分为不同的层面:首先,人是受造物,其特点是具有时限性,被动、相对、受到束缚和局限、软弱、无能、无法超越自然生命之生长的过程;其次,人乃“上帝的形象”,在具有受造物的一般特性的同时亦具有自我超越的能力。因此,人有别于其它自然受造物,其精神特性可以使人在有限中追求无限、在相对中向往绝对,在时空中体悟永恒;这种精神特性亦可使人具有灵性之光,成为精神和德性之子;再次,人因堕落而与上帝疏远,自我救助之路从此堵塞;最后,人靠上帝的恩典能够得到拯救,从此,人之生命的深化和超越获得了超然的维度。我们可以把基督伦理对人的理解归纳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本体上的有限性——人是上帝的创造物,这种源于受造的有限性是人本身无法突破的本体上的界限;二是伦理上的有罪性——因人类的祖先亚当夏娃犯罪而归算到每个人身上的原罪和每个人生来就在心思意念与言语行为上违背上帝律法的本罪。这就是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如果没有人类的堕落,那么基督教的全部的编造,的基督教的宗教热情和道德所根据的原罪和赎罪的原因这段故事,就象纸糊的房子一样倒塌了。”[2]人在本体上的有限性和伦理上的有罪性反映到宪法理论中,有限政府的观念脱颖而出。

  1.权力的界限之一:权力的派生性。权力来源于上帝,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派生的。《圣经》中,耶稣基督具有神人二性,是真正的救世主。从这一观念出发,国家和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于上帝的授权。“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亦人性完全者。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说,他与父同体;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先,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晚近时日,为求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贞女玛利娅所生。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而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之内,而并非分离成两个位格……”[3]因此,唯有基督可以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基督教关于上帝的理解“使国家主义在人类历史上受到了致命的重创。”[4]国家不是救世主,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上帝。“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5]

  2.权力的界限之二:世俗权力只及于“属人”的外在的世界。在对《圣经》的阐释中,神学家很早就造就了“两柄剑”理论:即精神之剑和世俗之剑。公元5世纪左右,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写信给皇帝阿纳斯泰希厄斯说:“尊敬的皇帝陛下,这个世界主要是用两把剑来统治的,这就是教士的神权和王室的王权……如果主教以自己极大的热忱承认皇位是通过神的安排而授予你的,并在有关公共秩序领域服从你的……那么,我问你,你应该服从那些负责管理神圣而玄奥的事务(在宗教问题上)的人吗?”[6]这一理论将世界分为属人的世界与属灵的世界。世俗国家的权力(即世俗之剑)仅及于属人的世界,而且要受到属灵(精神之剑)世界的监控,王权在理论上不具有“神圣”性。这样,国家权力的边界被划定:“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7]马丁?路德对这一问题的阐释更为质朴,“人的制度,绝不能把它的权力扩张到天国和灵魂方面,它仅仅属于这个世界,属于人与人的外在关系。”“灵魂并不在恺撒的权力之下,恺撒对于灵魂,既不能教训,也不能领导;既不能毁灭,也不能养活;既不能捆绑,也不能释放;既不能审判,也不能定罪。”[8]这样,世俗国家干涉公民信仰的精神暴政在理论上就被排除了,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在世俗国家确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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