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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论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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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君权与相权的冲突问题虽是学术界的一个老话题,但其中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似乎仍有讨论的必要。作为统一的封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究竟何在?其冲突的社会动力机制又是怎样的?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角度,对这种冲突的性质、影响作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迫切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学术上的“焦虑”,本文拟在前人的基础上,尝试着利用政治学的有关背景知识,对上述问题加以初步探讨,切望得到批评回应。

显而易见的是,君权与相权可谓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君权是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核心与代表,而相权则是实现君主意志和君主专制的工具,相权必然服从于、从属于君权,宰相组织必然服务于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需要;另一方面,作为百官之长的宰相又是官僚组织的代表,又必然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并不等同于君权和君主专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君权与相权的冲突问题了。所以,从这种对立统一的大格局下审视君权与相权的冲突,实际上可以把问题扩展为君权与相权各自所代表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官僚组织之间的冲突。本文后面的分析就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的。

君主专制制度对官僚组织的内在需求概括地说,君主专制制度对官僚组织可谓处于两难之间。一方面,和任何政治体系下的情况一样,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也是因其工具性价值而获得存在的。为了获得统治效益,君主离不开官僚组织这种“利器”,需要这种有组织的力量,官僚组织因而成了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所谓“君为元首,臣作股肱,齐协同心,合成而体,体或不备,未有成人”的“君臣同体”论,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①但在“效益需求”的另一方面,从君主专制制度的本质出发,又必然对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形成另外的需求和排斥倾向,而这些需求、倾向实际上是与“效益需求”的实现相抵触的。

与其他政体相比,君主专制政体的本质规定性就在于,它公然赋予君主个人拥有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并奉行“家天下”、“私天下”的原则,把国家权力视为私产,由君主一家一姓世袭私有。儒家思想家朱熹批评汉高祖、唐太宗这两个堪称“最有作为”的皇帝,说他们也不过是“假仁借义以性其私”;吕留良更直斥“秦汉以后许多制度……本心却绝是一个自私自利,唯恐失却此家当”②,都说明在具有悠久宗法传统的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私性”或“家天下”性质尤为突出。可以说,肯定和维护君权的绝对性、独占性、自私排他性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应有之义。从这种本质属性出发,君主专制制度必然会产生以下内在需要和倾向:(一)目标取向的现实性与利益追求的狭隘自私性。

虽然我们后面还要指出,任何形式的政体客观上必须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相比较而言,君主专制制度最直接的目标却在于追求一家一姓的私利,维护君主个人的绝对统治。从制度的设计层面和专制君主的主观意识上看,这种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具有更为明显的狭隘自私性。如刘邦取得政权之后,一次得意地对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难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群臣听了不以为怪,反而“皆呼万岁,大笑以为乐”。③君主公开谋求私利,把国家视为私产,一般人也视为当然。这种利益需求方面的独占性与自私性,决定了君主专制制度必然把一切官僚组织和臣下都视为维护“家天下”统治长治久安、达到个人私利私欲的工具。但是,官僚组织不可能仅仅如此,客观上它还必然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维护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公共”职能;同时,作为官僚士大夫集团的一种组织形式,它还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这样,从目标取向上,君主专制制度必然潜伏着与官僚组织的冲突。(二)君臣关系的潜在对立与脆弱性。从君主专制制度的狭隘利益和目标出发,从君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出发,客观上就必然会把君主及其家族置于和一切人对立的地位,使一切人、一切社会集团都成为专制君主的潜在对手和敌人,成为猜疑和防范的对象。对于这一层,王夫之早已看破:“(君主)道不足于己,则先自疑于心;心不自保,而天下举无可信:兄弟也,臣僚也,编氓也,皆可疑也。以一人之疑而敌天下,其愚不可疗,其或不可救也。亲亲而以疑,则亲非其亲;尊贤而以疑,则贤非其贤;爱众而以疑,则众非其众。”④黄梨洲也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其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兴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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