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查阅权为股东固有权,不得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或限制。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账簿文件的约定无效。但是公司可以对查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予以规定。若公司对股东的账簿查阅请求书审查后,不能证明股东对此存有不正当目的,即应允许股东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公司账簿。
(二)侵害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救济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时,股东获得的救济途径有三:一是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由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的公司账簿;二是向公司负责账簿保管的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含股东的诉讼费用);三是在遇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可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在权衡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所蒙受的不利益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则应准许股东的请求。
注释:
[1]王燕莉:《论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载于《四川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资料来源:www.cctv.com
[3]资料来源:www.chinacourt.org
[4]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调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也可能是出于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有利信息的目的。详见(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6页。
[5]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4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6]吴日焕:《韩国商法》第112页,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7]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第20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8]吴日焕:《韩国商法》第11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9]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4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10]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4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11]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第201—20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
[12]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4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13]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上市公司乐此不疲的“游戏”,其中不少方式有害被控制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详见罗宏:《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批漏》,载于《商业研究》2001年第4期。
[14]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4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
[15]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第20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