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审计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促进建设法治政府
审计要当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工具,首先就必须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
审计的过程,就是执法过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审计专门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审计,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建设法制政府。通过审计,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通过加强对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的审计,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如通过对财政部门的审计,促进《预算法》的全面认真执行;通过对税务部门的审计,促进《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通过对金融单位的审计,促进《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执行;通过对海关的审计,促进《海关法》的执行;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审计,促进《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还可以通过审计监督,把发现的问题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资参考的信息,通过揭露矛盾,形成一种促进新的制度和机制加速生成的新环境,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现阶段国家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大揭露、惩治腐败的力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对象由“民”到“官”的转变,这本身就是民主进步、法制加强的一种表现。
权力“寻租”是走向腐败的最重要通道。一些掌权的人搞暗箱操作,拿着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权力,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牟取私利,产生权钱交易。国家审计就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善于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暗箱操作。
在对权力的监督和反腐败斗争中,审计的作用相比较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来说,有自己的特点。公、检、法部门只有立案才能进行侦查,而立案是有一定标准的,这就限制了公、检、法立案侦查的范围。审计则不同,凡属法定审计范围内的对象,随时都可以被审计。虽然揭露问题是审计的基本功能,但审计的根本目的不是查案,而是经济监督,不管有没有腐败问题都可以进行审计,只不过是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发现案件线索。这就使所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地方都暴露在审计的视野里,不仅被审计单位的腐败问题会被揭露,对未被审计的单位的腐败分子也是一种永远存在的震慑。
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不但要做到揭露问题具体,而且要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与开展审计研究结合起来,把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领域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努力找出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提高审计建议的参考价值,使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不仅在查处具体案件上体现出来,而且在从宏观和源头解决问题上体现出来。
(三)开展绩效审计,关注政府责任
实施和发展绩效审计,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共资源是由政府来管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此而形成公共财政制度。资源配置职能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公共财政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工具,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公共财政的管理上,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也是通过公共财政,特别是通过公共支出来实现的。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开展绩效审计,实质上就是关注政府财政收支,特别是国家支出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关注政府依法履行所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以往的审计结果表明,现在很多单位有问题,并不都是腐败问题,更多的是由于管理意识松懈,管理力度不足以及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够而造成的。国家审计关注政府的公共经济责任,强化对公共支出的审计监督,能够促进政府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有效性,完善政府管理,推进政府的民主法制化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