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四层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层委托代理是根据政府部门的身份来划分的:第一,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与顾客(接受前者提供的服务的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很多都是免费或部分免费,所以很难通过价格来显示消费者的偏好,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与市场买者卖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提供者(即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是信息劣势者,所以是委托人,而顾客即消费者则是拥有私人信息的,是代理人。第二,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接近与市场上的买卖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作为买者由于信息劣势称为委托人,而供应商是代理人。第三,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被规制者拥有私人信息,所以是代理人,而政府部门由于处于信息劣势则是委托人。但这里还需进一部强调第四层委托代理的对象与前三层不同,既没有财政资金处置权,也没有财政资金监督权。
从部门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看,每个部门内部都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前者中,管理者是委托人,被管理者是代理人;在后者中,上级是委托人,而下级是代理人。在这两种关系中,重点都是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激励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不过,公共部门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是政府官员,与一般企业的管理者与工人在很多方面不一致;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除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激励外,还涉及到权责的分配问题。
二、公共支出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
前文已经论述了公共支出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简单地指出了各种关系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各自的特殊点,但有些特殊点是各层关系中共有的,笔者就在这里独立出来论述,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多重委托人和多重任务代理人;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
1 多重委托人和多重任务代理人
威尔逊(Wilson,1989)曾经指出在政府机构代理关系中的两个关键特征:“(1)政府机构一般有几个方面的努力(投入)和结果(产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可完全观察和证实的。(2)每一个代理人都要应付几个委托人,这些委托人同时试图影响代理人的决定———这些委托人包括政府的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法院、利益集团、媒体等等。威尔逊认为,作为结果,委托人给代理人强加了一系列约束,而不是提供处理经济代理人问题时常常被建议的有力的激励机制。根据威尔逊的说法,其结果是代理人能阻止事情的发生但很难做出任何积极的事情[8]”。迪克西特(Avinashk Dixit)认为威尔逊的论证是不规范的,但非常有趣,能够引起别人用多重任务和共同代理的现代理论对它进行规范的分析。
威尔逊提到的第一个特征就是代理人有多重任务,确实在公共支出过程中也存在着代理人的各种任务现象,比如财政部门不仅仅要对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承担责任,还必须承担收入再分配实现公平目标的任务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任务,而效率与公平又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的。Holmstrom和Milgrom在1991年曾经提出过多重任务代理模型。代理人必须履行多重任务,但完成这些任务优先次序很可能与委托人所希望的不同,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的效用函数不同,所以委托人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改变代理人的优先次序。而Holmstrom和Milgrom在这个模型得出的结论有二:其一,如果某一代理事项的结果是较难观测到的,为了避免代理人过多投入到易观测结果的代理事项中去,委托人就必须对易观测结果的代理事项实行低激励机制。其二,如果有一些代理事项对于代理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可以实行“要么全有,要么一无所有”的方式加以控制的化,委托人应该禁止这些代理事项,而不是去高激励委托人自己所希望的事项。从这两个结论可以看出,对于多任务的代理人只能实行低激励机制。拉丰和梯若尔(Laffont和Tirole,1993,1994)进一步发展了这个理论,他们认为如果代理人的努力结果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示的话,为了避免代理人在保证质量方面的努力,当期的激励机制也必须是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