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公共支出过程中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指立法机构与政府(这里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立法机构是委托人而政府(主要指财政部门)是代理人。在这层委托代理中的对象虽然还是财政资金的处置权和监督权,但与第一层委托代理中的有所不同:在第一层中包括所有的财政资金处置权和部分监督权,但在第二层中立法机构并没有把自己所拥有的全部的财政资金处置权和监督权都委托给财政,而是保留了部分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监督权;在立法型审计体系中立法机构将财政资金的外部监督权委托给了隶属于自己的审计部门并非是财政部门。(在司法型审计体系和独立型审计体系中,公民将财政的外部监督权委托给了隶属于司法部门的审计法院或独立的国家审计部门。而在立法型审计体系中,财政的外部监督权还是委托给立法机构。)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重点是立法机构到底将多少财政资金的处置权委托给财政部门,换句话说,就是立法机构到底给财政部门多少财政资金的自由裁量权?在既定的规则或自由裁量权下,立法机构又将如何激励和监督财政部门?
3 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
在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是财政部门将不同的财政资金使用权委托给了不同的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将财政资金的部分内部监督权委托给了独立国库或其他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主要指行政型审计体系下的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是委托人,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和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是代理人。公共部门都是财政资金使用部门,而公共部门又分为政府部门与公共企业,传统的政府部门采用的治理结构是韦伯所倡导的科层制的官僚组织,所以政府部门又称为官僚机构。本文所探讨的财政资金使用部门主要是指官僚机构(财政部门自身也是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之一),公共企业不包括在内。但是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在各国的影响,很多国家都采用了分散型的公共治理结构,成立了非正式的政府部门,并将国家的有关职能(主要是服务职能)委托给这些机构执行,这些机构被称为“代理机构”等,这些机构同样也是财政资金使用单位。所以这层委托代理关系并非是简单的政府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各个作为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政府部门之间、其他政府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拥有一些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的权力,而其他部门又拥有对它的影响力,例如消防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管理消防部门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而消防部门则对财政部门的消防设施有管理权限。这些模糊的关系使得这层委托代理变得复杂。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重点是财政部门该如何有效地监督和评价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财政部门虽然将一部分内部监督权委托给了独立国库或其他独立审计机关,但其还保留了部分内部监督权,由财政部门内部的分支机构执行。)尤其是对其财政资金用途的监督和对结果的评价。
把第二层与第三层合在一起的话(不考虑分散型的公共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立法机构与政府各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个体的角度来考虑,实际是议员(或称为政治家)与政府官员(或称为官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公共管理学的解释,政治家是由选民选出来的,而官僚则是指通过行政程序由上级任命的。官僚的效用函数变量包括可以获得的职位、权限,尤其是随之而来特权及名誉等个人利益[6].政治家追求的同样是这些个人利益,表现出来的可能是选票最大化或再次当选。虽然两者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其还是相互冲突的,政治家为了追求选票而考虑选民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官僚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不顾选民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尼斯堪南(Niskanen,1973)认为官僚的[7]“这些个人因素都可以归结为使预算最大化,因为,官僚效用函数中的许多变量与预算规模直接相关,故可以认为,作为效用最大化者的官僚也会使预算最大化。因此,效用最大化或预算最大化的官僚在预算决策过程中决不是一个中性代理人。”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政治家该如何监督约束和激励官僚,使其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呢?尤其当委托给专业的审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来监督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时,该如何防止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相互串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