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看,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异质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未对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可见,对于正在崛起的金融企业集团,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与监管制度明显缺位,滞后于和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实践中金融业的各种业务联营和组建企业集团的行为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往往导致金融无序竞争和金融运行混乱,不仅不能达到促进金融发展的预期目的,反而可能造成金融动荡。加强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立法与监管制度的研究、促进金融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三、研究和发展我国金融企业集团及其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研究和发展金融企业集团及其监管制度,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迎接入世挑战的需要。无论是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国内金融业的最新动向来看,金融业务融合已经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金融企业集团则是当前实现业务融合的良好模式。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各业将面临着来自国外金融企业集团的种种挑战。尽管继续坚持分业体制尚有可能将外国金融企业集团的直接威胁拒之门外,但是却无法控制住其所带来的间接冲击。近年发生的诸如“爱立信倒戈”等事件已清楚地证明,以金融企业集团为后台背景的外资银行与分业经营模式的中资银行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面对客观存在并不断加大的外来冲击,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必须尽快作出调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否则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中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背景之下,能否允许国内金融机构跨业合作、组建金融企业集团,我国金融决策部门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相应地,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制度研究也必须加紧进行。
和集团及其监管制度,也是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结构,具有其特有的竞争优势。从微观上,金融企业集团具有规模和范围经济优势、业务多元化优势、风险分散优势和金融创新优势。金融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增加某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或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还可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而便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和适应要求的“网络金融服务”;金融企业集团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从宏观上分析,金融企业集团有利于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因为金融企业集团模式实际上是将金融各业间的防火墙“内部化”,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责任从金融监管部门转移至金融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的主要从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转变为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循分业经营的各种管制和法规上面,因而无暇顾及金融风险的宏观控制和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支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但是在金融企业集团模式下,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系统风险主要是通过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防火墙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来实现的,因此,组建金融企业集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更多地放到宏观监控上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上,从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研究和发展金融企业集团及其监管制度,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法治、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需要。金融企业集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我国金融法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引发一系列新的法律。例如,金融企业集团与普通金融企业相比存在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等复杂的金融风险。集团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引发内幕交易,从而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集团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有关当事人利益受损。于是,提出了如何防范金融企业集团的特殊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又如,金融企业集团具有内部结构和持股关系复杂、业务形式多元化特点。对其的监管,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单一监管方式显然无力胜任,对金融企业集团进行有效监管成为金融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