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尤其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民事主体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合同效力以及相应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生活中的一类重要的民事合同,当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大的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程度的了解,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主要指投保人对自身和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状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在实际生活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由于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出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这部分投保人对相关告知义务了解不透,出现了告知不实的情况,在出险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本文主要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主体、履行期、内容、方式、违反及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充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
关键词: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 解除权
引 言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如实告知义务不但与保险人有关,而且对投保人权益影响更大,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这种义务通常称为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告知义务的含义应包括以下几点:
1、告知义务主要发生在订约阶段。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正就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而进行洽商。这种洽商的结果是在要约与承诺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2、告知义务是投保人一方的义务,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说明,包括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
3、告知义务是告知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的,一旦违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告知的内容与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相关,前者(保险标的)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而后者(被保险人)则发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是标的物还是被保险人,都是危险发生及严重后果的承受者。
5、告知是向保险人作出,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最关心,而且告知内容对其有直接影响。
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陈述重要情况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具体而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关保险危险的所有情况告知保险人,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同时,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保险人其现实已知的情况,对应当知悉的情况,投保人也应尽量设法获悉并告知保险人。如果此时投保人未能告知该有关信息则构成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的过失。但必须说明的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即使属于重要事项,投保人也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
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订立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期、内容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