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加相应社会保障项目的积极性。一种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认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认识,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最后,针对农村的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当然这种组织实施并非对各种事务大包大揽,而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农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进行行政推动。而对农村救济、优待抚恤等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则由政府全面组织和实施。
四、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农村社会救济主要包括救灾和扶贫。在社会救济方面,普遍存在标准偏低、资金不足和覆盖面窄的状况。国家应在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社会救济制度。各级财政要增大对社会救济的支持,以保障农民最低生存需要。优待抚恤和退伍军人安置是一项特殊的保障,是涉及国伤建设和农村稳定的十分重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补助标准偏低、革命残疾军人的医疗就医难,军人优待金主要通过乡统筹而导致贫困乡的补助标准更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难等。因此除扩大统筹范围以解决乡镇间负担不均衡外,各级财政应增加支出,力争保护优抚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解决残疾军人的就医难问题。农村社会福利的改善方面,地方财政应适当增加投入,走依靠地方、集体和社会力量来逐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