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可以参考EVA法为不良资产处置定价,不拘泥于账面意义的保全,充分重视资金成本或者资金时间价值,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尽早处置以使损失最小化。同时推行EVA业绩评价,使国企、AMC与国家利益达成一致,统一考核标准。
五、关子退出机制问题——AMC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一般认为,AMC对所有资产实行阶段性持股,一旦条件成熟,通过证券市场将资产转让,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企业上市等途径变现,最终退出直至消失。无论哪一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信用环境,而这恰恰是中国非常欠缺的。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缺少足够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众多小股东不可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控,AMC退出可能进一步弱化对企业的股权约束。其次,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大,股价难以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价值;股市市值占GNP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小,可能难以承受大量国有资产的上市流通。再者,中国经济面临着信用考验,企业和银行可能认识到经营成败无关紧要,即使有了坏账也有AMC来收底,刻意逃废债务,弱化了经营目标约束,从而蕴藏了更大的道德风险。因此,AMC的退出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