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但敢同“官府”打官司者寥寥无几。
我们首先要记取的是南通行政诉讼史上第一人——青年农民沈建华。
1987年7月22日,21岁的先锋乡木工沈建华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对其因殴打他人作出的行政拘留7天、赔偿医药费的裁决,将南通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这一场诉讼是艰难而曲折的,第一次有人状告公安机关,公安局第一次成为被告,而法院第一次遇到了行政诉讼案,对各方而言,压力都不小。
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不复杂。
1987年3月12日晚,天阴下雨,沈建华打伞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超越同向而行的女青年葛某时碰了她的身体,葛女即打了沈一记耳光,双方发生争执。葛母闻声赶来,用锅铲打沈的头部,在打、挡过程中,葛女左眼睑受伤。原南通县公安局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给予沈建华行政拘留7天、赔偿经济损失及医药费26689元的处罚。沈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诉,市局维持了该处罚裁决。沈建华仍然不服,这个倔强的小伙子横下一条心,告公安局,要是在法庭上再输了,哪怕接受双倍的处罚。
法庭经过反复仔细的调查,认为沈建华系用雨伞抵挡误伤了葛女,主观上并没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因此,南通市公安局认定沈建华故意用伞掼伤葛玉华左眼睑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对沈建华拘留7天的处罚,对赔偿医药费的决定予以维持。
沈建华用法律武器获得了人身自由。
这是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一起撤销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裁决的案件。
闭庭后,沈建华并没有胜诉的喜悦,他呆呆的坐在原告席上,静静的沉思。人们在敬佩他的勇气的同时,也不难看出这勇气之后的不安。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久闭的行政诉讼大门骤然洞开,“民告官”真正的有法可依了。
人们企盼官民平等,企盼在发生官民之争后能有一个说理的地方,而当这种千百年来的追求变为现实时,想告的人又惶惑了,犹豫了:真的能告吗?告了能赢吗?赢了又怎样?
据一份典型调查资料表明:行政案件最初数量少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不敢告,许多群众持怀疑、观望态度,担心“官官相护”。
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经过几年的艰难探索,人们的观念得到改变,他们明白了行政诉讼法的精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会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994年5月,10位农民集体状告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公开审理。
原南通县袁灶乡农民许公平、许公冲从1990年开始与外乡的蒋祝平合伙做床罩生意,由于合作顺利,生意做得顺畅红火。由于在对帐分红时出现矛盾,许公冲便一气之下派人从合伙的仓库内拉出价值17万余元床罩,并向仓库保管员打了收条。
此后,本市某县公安局收到了天津公安局和平分局发来的传真,要求协助抓获抢劫嫌疑人许公冲。
一天深夜,公安干警进入袁灶乡铁岭村,执行抓获任务。由于是晚上,加之执行任务的干警没有着装,不明真相的村民与干警发生了冲突,部分干警下落不明。
县公安局闻讯后,由一名副局长带领20名干警迅速前往袁灶。6辆警车雪亮的灯光划破了黑夜,身着制服、全副武装的公安干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许公平及其14岁的儿子等3人用钢铐铐住了手腕,另几名干警则冲到许公冲家门前,踢断门柱,将其妻及74岁的许母等6人分别铐上或用绳子捆绑。
然而,被抓的人中独独没有许公冲。
被抓的9人在派出所被讯问至凌晨5时,此后陆续释放。有一人脚上不知被谁的皮鞋踢成青紫,吴友康耳朵冒出了殷红的血,许公秀因受刺激精神病复发住院治疗。
事情发生后,给当事人带来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他们想起了法律,于是10人联名状告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赔偿。
这是农民集体状告公安机关的首起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在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村民们终于在庄严的法庭上讨回了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