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包容的内容是广泛的。公民为了自己的生存利益不惜诉诸法律,而为了故去亲人的利益打行政官司,这在行政诉讼史上也开了全国的先河。
1993年的一天,患有精神病的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出了认尸通知。海门平山乡杨锦成、陈雪莲夫妇看到通知后坚持认为死者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要求有关部门发还尸体,并提供了死者生前的毛发请求鉴定,但未得到理睬,死者以无主尸体被火化。这不仅使杨、陈夫妇无法领取骨灰以寄托悼念之情,更无法得到肇事者支付的事故赔偿金。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杨、陈夫妇毅然选择了打行政官司。
杨、陈夫妇最终讨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
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每个公民来讲都是平等的,不论男女老幼,不论社会地位。一位服刑犯人把省监狱管理局告上法庭,则使我们看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觉醒。
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徐某服刑所在监狱中队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徐某离开监狱在外进行捕捞作业,并向监狱上缴利润。凭着这份协议,徐某离开了本不应离开的地方,购置了渔船等设备开始进行捕鱼。
纸终究包不住火。双方之间的这一约定很快便传了出去,监狱为挽回影响,决定将徐某收监,在几次通知不归的情况下,监狱便强行将其收监。
收监对徐某造成的损失暂且不说,监狱为自己制造了难题,那就是徐某在监外的时间应不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拿不定主意,监狱便向省监狱管理局作了请示,省里批复得也爽快:不应当计算。监狱便在犯人大会上宣布了对徐某的这一决定。
徐某没想到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不算,这批复还无形之中延长了刑期,愤然之下,一纸诉状把省监狱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这是全国首例服刑犯状告监狱管理机关案,徐某这一告,使自己成了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第一个打行政官司保护自己的现役犯人。
通过诉讼,失去的人身自由恢复了,违法扣押没收的财产返还了,被停业的企业重新开张,多年没有落实的问题解决了……
人们尝到了行政诉讼的甜头。据资料表明,10年行政诉讼,全国范围内公民胜诉率达35%,南通地区的公民胜诉率则高于全国平均数。行政诉讼的种类从起初的仅局限于治安、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而发展到技监、海关、卫生防疫、港监、渔政、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环保、监狱管理、计划生育等几十个种类。如今,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时,不再手足无措,他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行政机关在法庭上论是非、辩曲直。
行政诉讼不仅保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机关也逐渐认识到行政诉讼法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己职责的保障,从而由带着消极抵触情绪被动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发生在海门的全省首例土地行政案件便是行政机关大胆执法,积极应诉的典型案件。
当事人范某系海门三厂镇建筑站站长,建筑站在以兴建办公楼为由征用了588亩耕地后,又将征用的土地转让给范某。经三厂镇政府批准,范某建成一幢建筑面积为82693平方米的楼房,这幢楼房不论在审批程序上还是占地面积上都严重违法,一封举报信很快便到了省里、市里。市土管局排除干扰,很快作出了处罚决定,认定三厂镇政府越权批准范某在国有土地上建房,批准文件无效;收回三厂镇建筑站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06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收范某在越权批准的国有土地上非法占地所建的楼房。范某和建筑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知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土管局认真准备应诉,在法庭上对原告方的违法建房的行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驳斥,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经过2天的公开审理,法庭最终认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原告败诉。行政诉讼使土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司法确认。
10年,在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是短暂的,但通过10年的努力,行政诉讼法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促使行政执法逐渐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