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在我国转轨时期,针对公共部门和垄断行业相对于社会其他领域的过高收入、国有经济体系内收入过大的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居民收入过大的差距等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强化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一是要通过立法限制公共部门和垄断行业内部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的增长,取消不合理和不合法收入以及公共福利,对其收入分配进行社会审计,采取听政和征求意见方式,按照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设定公共部门和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争取将公共部门及垄断行业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控制在2.5:1.0左右,公共部门及垄断行业与社会其他领域社会成员平均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3.5:1.0左右。二是要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薪酬福利结构进行重新设计,严格控制高层、中层与基层的收入差距,争取将其中垄断行业与公共部门的高层、中层和基层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控制在9:7:1左右,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15:5:1左右;将其中竞争性行业、中小企业的高层、中层和基层成员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控制在5:3:1左右,高层、中层和基层成员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7:7:1左右。三是要落实各项法规制度,面向全社会,对公共部门与垄断行业成员的招聘与任用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公平公正,杜绝裙带关系与近亲繁殖,确保公共部门与垄断行业的人力资源质量水准。四是要加强法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在近期重点查处一批在收入分配领域违规违法的大案要案,鼓励社会力量对收入分配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年鉴编委会.中国经济年鉴2005[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中国统计年鉴编委会.中国统计年鉴200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3]李实、赵人伟.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J].经济研究,1999,(4).
[4]江小娟、李辉.我国地区之间实际收入差距小于名义收入差距[J].经济研究,2005,(9).
[5]程永宏.二元经济下混合基尼系数的计算与分解[J].经济研究,2006,(1).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