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用电子表决器对议案进行表决。
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爆出新闻,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电子表决,未获通过。
2002年1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把延续多年的代表举手表决方式改为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当今世界,从美国的总统大选,到中国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海选”,从联合国安理会到中国乡镇的人代会,几乎所有政治活动都离不开投票这种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对于人大代表来说,投票无疑是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全票通过”,在一些领导眼中反对票就是唱“对台戏”,于是有了“人大举手,政协鼓掌”的戏言
曾经有人将美国国会和我国人大的议事方式作了一个有趣的比较,说“美国议会开会时是‘面红脖子粗’气氛紧张激烈,投票结果总是出现微弱多数。而我们的人大开会时是‘一团和气’,气氛轻松热烈,投票结果总是绝对大多数,甚至全票通过”。
全票通过固然令人满意,但投反对票却并不就意味着唱对台戏。如果我们以正确的、科学的、认真的态度去对待它,了解反对票后面存在的真实动机和原因,就会促进我们的工作。
真正的民主,要求投票人积极自由地为自己或他们所代表的民众的利益投票 ,这意味着投票人不能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概括我国人大的表决或选举的方式,一般有四种:
一是鼓掌通过。这是一种比较“原始”或初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在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一些重要事项上采取这种方式就值得商榷。首先鼓掌通过这种表决或选举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拟定的议事规则来看,所规定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均无鼓掌通过这一表决方式的规定。其次,鼓掌通过的方式貌似民主,实质违背民主。把鼓掌通过作为一种表决和选举方式,既不规范,也不严肃,不能真正体现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这是一种落后的、不民主的、不规范的表决和选举方式。
二是举手表决。这是一种被默认和较为普遍运用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但是多年的实践检验,这并非是一种最佳的表决与选举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比鼓掌表决有所进步,但其弊病也是不少的。其一,由于是公开举手表决,便会影响真实意图的表达。加之人们有一种从众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因此,往往就一边倒、随大流,不情愿、甚至违心地举了手。其二,有的会议组织者有一种错误心理,认为举手通过省事、方便、快捷,又能保证多数通过,认为只要能顺利通过就是胜利,就是圆满成功;如果有“杂音”,没有保持一致,就是失误,甚至是失败。这是表决和选举过程的一个误区,是一个较长时间没有解决的问题。举手表决是一种看似民主,实际上是落后于时代要求的、不甚民主的表决与选举方式,它与鼓掌通过是“异曲同工”。
三、无记名投票(简称票决)。这是被法律确认并被广泛采用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它的好处就在于代表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能比较真实地体现民主与法制的本色。
四是按键表决(简称键决)。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如广东、山西、陕西、辽宁等一些省和省辖市不仅在常委会会议上,而且在人大会议上都专门安装了电子表决器,代替了传统的填写选票投票的方式,这是对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表决和选举的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最大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展。
上述四种表决与选举方式,是不断提高、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理应为表决和选举方式的不断创新而高兴。
表决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明显有利于人大代表真实表达自己的愿望。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表决方式的不断改善,其投票行为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基本上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投票的。以全国人大为例,六届人大的时候反对票就很少,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情况就有了变化。如:在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国务院提出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反对票加弃权票多达1079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报告时,反对票加弃权票到了最高峰,达1099票,占40.4%。地方人大的情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