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 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 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 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 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 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 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 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 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 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 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 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 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 会计管理方面
(1) 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 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 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 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 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 进行财务统计。
2. 预测管理方面
(1) 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 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 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 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 审计方面
(1)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 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 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 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 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 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 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