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值得商榷:有人以为被征用的土地的增值收益应该全部归原来使用或所有这片土地的农民享有。难道全民共建城市所带来的土地增值仅归少数人占有合理吗?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是巨大的,每年都以数百亿计。这部分增值收益必须通过立法分配,要把增值的相当部分用于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
解决农民的土地收益被社会强势利益集团侵占的最有效办法是两个,一个是立法保护农民,另一个是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力,让农民能自己保护自己。如果没有这两条,土地私有化只会使农民更加弱势。有了这两条,土地私有化还有多大的意义呢? (李昌平:10/10/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