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新特点
在自由贸易理念流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发展。
(1)贸易保护倾向并没有消除,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公开转向隐蔽,由固定转向灵活,由单个国家自我保护转向区域集团集体保护,由通过贸易政策保护转向寻求国内产业政策保护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生效,使得像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诸如对反倾销条款的使用、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安全、卫生防疫、技术标准等较之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更加多变和隐蔽,从而更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还要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纳入世贸组织谈判议题,其目的是打着人权与环境的幌子,借机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保护其传统产业。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出现则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集团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对外则形成统一对外的市场机制,对非集团成员实行贸易歧视。其贸易保护手段主要不是关税,而是诸如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知识产权等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这给集团外国家向集团内成员出口设置了障碍。
(2)通过产业政策对一国贸易实施间接保护是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又一特点。这是由于在制定贸易政策上,各成员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共同的国际准则制约。国际准则由国际性贸易准则和区域性经济运行规则组成,它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这些制度性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一国借助贸易政策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各国政府或贸易集团便把贸易保护措施转向不受国际贸易规范制约或者制约较少的国内或集团内经济政策,其中产业政策日益成为一国或贸易集团实施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3)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这些非关税措施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由于新贸易保护主义一方面通过各种歧视性非关税措施使国内工业避开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又通过补贴手段促使本国产品占领其他国家的市场。
3.2 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的原因
(1)世贸组织成立的初衷是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可是各国在世贸中仍是以国家利益为最终考虑因素。从经济全球化的属性上看,经济全球化虽然有贸易自由化的一面,但是经济全球化并不是无视国家的存在,而是尊重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经济全球化的这种内在属性为一国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政治和伦理基础。从一国政策选择的路径上看,贸易保护是贸易自由的准备阶段,而贸易自由则是贸易保护政策的演进目标。贸易保护对一国来讲,具有双重目标,其一对内是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对外则是迫使别国停止不公平竞争行为,开放市场的有力武器;其二是培养和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其演变趋势是取消保护,最终走向贸易自由。由于经济全球化本身不能消除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规律的作用,不能消除一国内部产业之间不平衡的状况,所以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还将继续并存,这种并存性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兼容的。
(2)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决定了贸易保护上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在经济全球化下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主要表现为市场开放程度的相对平等性。具体表现为在世贸组织内发达国家之间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或者快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程度;区域性贸易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市场开放程度要高于非成员等。所谓平等只是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平等,但对集团外非成员而言却无权享此待遇。可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虽然整个世界贸自由化程度提高了,但这种贸易自由只是一种相对自由,绝不是绝对自由。
贸易自由上的相对平等性必然决定贸易保护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这种针对性和歧视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贸易集团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公平竞争的政策,对外实行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政策。二是发达国家在积极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仍在不断地针对发展中国家大宗产品出口设置贸易障碍。发达国家推行贸易自由化的领域通常是其具有绝对优势至少是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如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等。相反,发达国家对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别通过放慢市场开放程度,开展反倾销调查,甚至上调关税税率等手段加强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行为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贸易障碍,不仅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竞争力,而且也给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